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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交通部觀光局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通知該會會員元和及福廈2家旅行社疑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該局隨即於今(19)日會同該會前往調查,查得該2家旅行社為關係企業,主要係經營出國旅遊、代訂機票、代訂房、小三通等業務,因個人借貸、積欠同業帳款財務困難,確已無力正常營運,為避免該等公司繼續承攬接待旅遊業務,而有損害旅客權益,該局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勒令該2家旅行社自即日起停止經營旅行業務。
據觀光局瞭解,元和旅行社截至今日已收費未出團旅客共921人,金額為1,726萬2,828元,另積欠同業帳款共計2,394萬4,557元;福廈旅行社截至今日已收費但尚未出團旅客共380人,金額595萬7,374元,該2家公司除已委請律師代為處理債務外,負責人將駐守公司處理善後。經查,該2家旅行社已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各投保500萬元履約保證保險,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已於今日公告,請受害旅客於1個月內向該會(陳怡全秘書長,電話:25068185)申訴登記債權,並依章程及辦事細則規定代償,另旅客倘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處理,觀光局已囑請該會協助處理旅客申訴事宜。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5條規定之措施。」交通部觀光局已啟動交易安全查核機制,主動針對主要經營出國及接待來臺旅遊之旅行社加強查核,以維護旅遊交易秩序及旅遊消費者權益。
(自立晚報2014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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