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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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玲君 關心婦女產前產後工作權
【記者郭偉如高雄報導】立委江玲君在本屆立委任期結婚、生女,經歷人生角色的多重變化,特別對婦女同胞產前產後在職場上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感同身受,因此在本屆院會期間,多次提案修改「性別平等工作法」,包括安胎假、育嬰假、颱風等天災放假未停班時能在家照顧停課之幼兒等,目前仍在立院審理中。江玲君希望朝野能齊心協力,共同捍衛婦女的職場權益。

江玲君指出,台灣女性在職場上的表現一向有目共睹,但是讓女性不解的是,明明她們做得不比男人少,待遇卻未必比男人好;遇上懷孕生產、產後育嬰,可能連工作都不保。

江玲君認為女性比男性多肩負生育、養育的重責大任,政府應該要求企業主對女性員工多一點體諒,讓女性能職場與家庭兼顧,這才是國家社稷之福。因此自她上任以來便積極提案修改「性別平等工作法」,期能為女性爭取更多、更平等的工作保障。

江玲君提案修改的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女性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得請安胎假,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江玲君指出,勞委會原已在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之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但如此一來請安胎假者無法全勤,影響考績及獎金,有失政府鼓勵生育之美意。因此江玲君提案修改,讓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亦即不視為缺勤,讓懷孕婦女在需要安胎時能安心休養。

再者,關於女性員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據勞委會統計,98年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不到39%,而恢復原職比例更只有27.9%,相較於公務員,民間企業員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較不受保障,也造成許多民間企業勞工糾紛。

江玲君提案修改「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刪除原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得以拒絕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者復職,避免雇主利用此條款變相資遣員工

另外,原第三十八條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遠低於人事支出,反而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將第三十八之罰則修改為「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期能避免女性勞工休完兩年育嬰假後回不到工作崗位,給婦女同胞更多的職場權益保障。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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