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星期二
◎PChome │◎YAHOO │
 

宗教法保障宗教自由 信徒反而不自由?
【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內政部昨〈十五〉日表示,該部送經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原本即是經由各宗教界代表所共同研議提出,其內容並經過多次會議及討論,所獲得的最大共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內政部亦將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建議,主動提出修正文字提供立法院作為審議之參考。因此,立法院一讀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事實上已將宗教團體之意見納入條文規範之中。

內政部說,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立法目的,即在維護此項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此,宗教團體法草案對於涉及宗教「聖」領域的組織及教義等事務,均明文規範由宗教團體以章程明定,以落實宗教自治及尊重宗教自由。

宗教團體本身除了「聖」領域的事務外,也有許多「俗」的事務,依據大法官會議第490號及第573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宗教「聖」的部分應給予尊重,但並非宗教事務全然不受法律的規範。

大法官會議解釋明確指出,在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下,國家仍得依據法律對宗教團體之管理、處分財產加以規範。宗教團體既然是依據法律享有稅負優惠的權利,為維持社會公平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宗教團體亦應依據法律負擔相對的責任及義務。宗教團體法草案亦基於此一原則,以法律明文規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

對於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的問題,宗教團體法草案亦在尊重宗教固有傳統及維護法秩序公平的原則下,考量不同時空及環境的因素,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給予適當的規範,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內政部指出,立法院一讀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目的就是在提供宗教多元發展及維護宗教自由。對於部分佛教團體所提出的疑義及訴求,內政部表示仍會持續溝通及說明,或作必要的調整,以使宗教團體法草案儘速完成立法,並真正符合各宗教的共同需要,讓我國宗教能在既有的基礎上,更加的自由與蓬勃發展。2009/07/15




   
 
Copyright © 2012 自立晚報.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擅自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