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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規定:單身未生育 死後勞保費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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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立委劉建國昨(1)日偕單身勞工莊小姐並邀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鄭明斌副處長、徐貴香專員及勞保局紀淑吟科長出席,針對《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明顯對單身勞工不公條款召開記者會,劉建國表示,將《勞保條例》第63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相互比較之後發現,勞工與公教人員在請領遺囑年金之資格及條件上出現相當大的落差,即「勞工規定嚴格、公教人員規定寬鬆」。
一同出席記者會的莊小姐(個案)幾年前被醫生告知罹患後期癌症,與病魔奮鬥至今,生性樂觀的她為了拒絕走入婚姻,目前與妹妹同住,互相照應。然而,莊小姐雖然也是勞工,有加入勞保,但若她在領到退休金之前若有個萬一,依照勞保條例只有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規定,低收入戶的妹妹將完全領不到遺屬年金或津貼,也領不到勞保退休年金,莊小姐繳的勞保費將除了投保額度十個月的喪葬補助外,都無法讓家人請領。相對的,一樣是單身且父母過世的林小姐(對照個案,不現身),因為擔任公務人員,一旦林小姐遭遇不幸身亡,她的妹妹依照公教人員保險的規定可以「民法繼承編的順序:配偶、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的順序,向國家申請死亡給付,退休金的部分,也可以依照公教人員退休法的相關規定請領。
立委劉建國表示,近年來台灣社會變遷快速,單身未婚,或離婚且沒有子女的勞工愈來愈多,很多年紀大了父母過世,就與兄弟姊妹同住互相照顧,直到最後一刻都沒有配偶或小孩,他們繳交勞保費用當然也是希望藉由這個社會保險來安度晚年,然而現在的制度卻規定,當勞工在還沒有退休的時候因故死亡,不僅領不到原本可以期望的勞保退休給付,關於遺屬年金或津貼,只有「生活需要照顧,也就是所得未達基本工資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可以領遺屬津貼,個案的莊小姐就因為沒有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了,也沒有扶養誰,一旦身故,過去所繳的勞保費用等於充公。立委劉建國批評,這就像是政府作莊,強迫勞工來賭,賭贏了(活得夠久以及結婚生子)就可以領退休年金或讓家屬領遺屬津貼,賭輸了就通通沒收!
立委劉建國指出,根據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對台灣社會變遷所進行之調查研究顯示,1980年到2005年間,15歲以上之兩性婚姻率由1980年的超過95%,到2005年減少為男性78.4%,女性77.8%,且兩性的離婚率從1980年的10%,2005年成長為男性27.3%,女性31%,而再婚率也下降。如此一趨勢不變,可以預見未來未婚或離婚未生育的國民將會增加,當中的勞工因為歧視單身條款,死後自己與雇主繳的勞保多半被充公的情況下,相互照顧的人卻沒有辦法請領遺屬應得的給付,違反人情事理,也對勞工有欠照顧。
立委劉建國批評,相較之下,國家對軍公教人員的照顧卻是十分充足,不僅照顧到軍公教人員本身,對其家屬也是關愛有加。根據公教保險的相關規定,公教人員死亡其家屬可以請領死亡給付,這個請求權利可以像財產一樣依民法「繼承」,甚至還可以在「無法定繼承人時,指定其他親友甚至公益法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相較於勞工的保險金要被沒收,軍公教的保險金可以繼承,還可以捐給公益法人!違反公平正義,是以法律制度在製造歧視!
立委劉建國強調,有人向他提醒,大法官已經在釋字549號解釋中否認勞保年金可以像遺產一樣的繼承,而認為基於社會保險的精神,遺屬年金只應給「需要被照顧的人」請領。但立委劉建國認為,目前任命的大法官,不是來自司法院的法官就是來自國立大學教授,都是公教人員的保障範圍,而這些受保障的大法官無視於同樣是社會保險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不僅可以繼承還可以遺贈的現實,就要限制勞工的權益,實在太不應該。而在關於社會經濟方面,為促進勞工權益事項方面,應該仍屬於立法者的立法自由,應該交給民意決定,因此立委劉建國已研擬修法提案,希望能盡速通過修法。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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