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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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檢察政治醜聞已是當務之急 (社論)
馬志中

陳由豪的「政治獻金案」風波,國親陣營於日前競選政策發表時,主張台灣應設立「獨立檢察官」制度,使「獨立檢察官」制度再度引起廣泛討論;所謂「獨立檢察官」制度,是始之於美國於七0年代因應政府高層行為失當時,可由聯邦法官任命一位專責檢察官就個案進行調查,且無需向任何人負責。

美國於七0年代發生轟動一時的「水門事件」,當時共和黨總統尼克森為了要阻止遭到調查其是否涉及竊聽政治對手一案,逕行下令罷免奉命主持調查的聯邦檢察官,美國國會因而於一九七八年制訂了防止政府濫權的「獨立檢察官法」,若總統及政府高層涉嫌行為失當時,三位聯邦法官可以任命一名「獨立檢察官」,全力對事件展開調查。

依美國的設計,獨立檢察官不能由總統或國會任命,以防止其成為政爭工具,所承辦的又都是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案件;獨立檢察官被任命後無需向任何人或團體負責,亦可以不受時間和金錢限制,可以為達到調查目的而全力以赴找出真相。而其中最為人熟知的即是獨立檢察官--史塔,針對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所涉及白宮實習生葛文斯基性醜聞案窮追猛打式的深入調查。

何謂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的最基本保障,循司法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司法訴訟時,僅應接受法律的約束,而不應受到其他部門或個人的任何干涉,特別是政治干預,否則其所作裁決的公正性便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質疑,從而喪失對法治及司法的信心。
 
例舉澳門的情況,司法獨立在澳門就有一定程度的具體表現,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檢察院與法院分別是獨立行使檢察權及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兩者平等而又和諧地共同履行司法職責。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僅是司法獨立的重要法門,也是維護和保持司法獨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而言,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僅包括檢察院的獨立,也包括檢察官的獨立。
 
檢察院的獨立主要是指,檢察院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檢察職能上,例如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監督法律實施、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僅須受到合法準則及客觀標準所約束,也就是說,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及客觀的要求來執行職務,而不受到任何干涉。

檢察官的獨立性則是指檢察官在處理訴訟時,均應遵守獨立辦案的要求,當然這並不妨礙下級檢察官履行接受上級檢察官依法發出指示的義務。為了保障其獨立性,檢察官在從事職務時具有穩定性,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明顯不勝任工作,或有不道德或不名譽的行為等),否則不得將檢察官停職,命令其退休,將其免職、撤職,或以任何方式使其離職,因此檢察官的紀律及管理事務均由獨立運作的檢察官委員會進行處理。

獨立檢察官擁有高度獨立性,可以不受干涉,任命過程必須完全排除政治性的左右,以維持中立超然,雖然如此,但也極易引發社會正反意見的對立,美國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因「獨立檢察官法」到期,國會無人主張修法延長其適用期限後即自動失效。但國內的司法環境是否已成熟及是否有此需要,雖有待觀察,但是面對我國政治環境之特性與紛擾,或許我國可以考慮從大法官二分之一或以上任期終身職之方向來進行討論,讓檢察官之任命可以由大法官在毫無任期與政治壓力下,能公正客觀的獨立行使其任命權。(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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