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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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佈 中等學校可招收外國學生 
[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為推動教育國際化及「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教育部26日修正發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開放中等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教育部表示,原辦法規定大專校院得招收外國學生,此外,雖對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予以規範,但中等學校原則不得招收外國學生。

 依修正辦法,中等學校除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進行招生。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為保障未成年外國學生在臺生活之經濟來源,爰規定外國學生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需提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財力證明。同時為責成在臺監護人能確實負起未成年外國學生在臺生活與就學照顧之責任,爰規定在臺監護人需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以為中等學校核發學生入學許可之審查依據。

 惟為免外國學生占用我國內教育資源,中等學校應就招收外國學生所需增加之教學人員、教材、設備及其他衍生成本收取合理費用,爰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入學之外國學生,其應繳之費用,比照各級各類私立中等學校學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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