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人民單身證明自海基會驗證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
|
|
【記者張志仁北縣報導】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有日益增多趨勢,民政局呼籲,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須提憑大陸地區人民之單身證明,在台灣地區申請辦裡結婚登記,該證明有效期限為自海基會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依據﹁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結婚應提交之單身證明公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基於對等考量及海基會驗證時程,內政部最近函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提憑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單身證明﹂或﹁未再婚公證書﹂在台灣地區申辦結婚登記,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自海基會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另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之單身證明被重複使用,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結婚登記後,將於海基會簽發之證明書上註記,以資識別。
民政局提醒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民眾,務必把握於大陸地區單身證明有效期限內,儘速向戶籍地之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以免證件逾期失效,無法辦理,造成徒勞往返,影響自己的權益。2004/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