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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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客家台納入公視集團 原民台獨立經營
【記者郭穗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二十一〉天審查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在立委管碧玲主持下,經過一天半的密集修法,共通過40條文,保留32條,其中客家電視台正式納入公視集團,原民台則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朝獨立自主營運模式發展,另外宏觀電視台,因負有為國家宣傳政治任務,則仍歸僑委會主管。

管碧玲說,目前保留下來的多是較具爭議的條文,尤以行政院版本第13、16、25、34等四條試圖以強制管制的方式介入公視的經營,傷害公視的獨立自主,未來她將嚴加把關,以免公視淪為政治角力的禁臠。

管碧玲表示,爭議多時的原住民電視台定位問題,一直在應由公視集團或是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間爭執不下,此次修法明白確定原民台的定位,在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下,將原民台回歸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但為了移交的業務的無縫接軌與原民台員工權益的保障,另做兩項附帶決議,即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未取得衛星頻道執照前,仍由公視基金會提供原民台節目的製播;而員工權益方面,則是未來原基會承接公視原民台後,應就員工安置、人員及業務移撥事宜,依員工意願與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做妥善處理。

管碧玲指出,這次的審查只是開始,公視法的路未來還很長,她檢視行政院版本的公視法,因人設事、箝制媒體獨立自主的條文處處可見,其中以13、16、25、34等四條文危害最深:

一) 政院版本第25條「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每年檢討調整。」按此條文,公視每年得先提計畫,經過政府「檢討」之後,才能知道有多少錢可以經營電視台。如此,先勒住公視糧草,公視還有多少自主空間。

二)政院版第13條,公視董事會「修訂章程」、「決定不動產、設備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投資事業」,都「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視基金會始得依該決議執行」。表示公視的經營大事,不是由董事會決定,變成由政治官僚來決定。

三)政院版16條第二項:「公視基金會違反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補報,屆期仍不補報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證明,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這一修正條文可以稱為鄭同僚條款,根據現在的公視法,行政院需經公視董事會決議,才能解聘董事,此條文通過後,主管機關就可以轉請行政院直接解聘董事。

四)政院版34條:「主管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對公視基金會進行營運績效進行察查,或要求提供資料。」這條文更讓主管機關以後可以隨時找個理由,對公視進行業務檢查,以達到政府管控的目的。

管碧玲強調,行政院版條文,直接授權政治力假政府之名隨時得要求公視接受檢查,視媒體獨立自主為無物,行政院之粗暴,司馬昭之心,堪稱全球公共電視之創舉。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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