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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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一跳機 原能會說沒代誌
【記者張廷玉台北報導】立法委員許忠信於昨(8)日召開記者會,痛斥本屬台電之上級監督單位的原能會,卻反受惠於台電!每件動輒上千萬的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台電與原能會未曾積極利用,更未採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更有圖利研究人員之嫌!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的原能會,還能秉公監督台電嗎?

許忠信說,核一號機驚傳跳機,突顯出原能會監督不力!身為核電監督單位的原能會,其所屬之核研所接受台電委託研究,近5年來承包台電研究計畫共342件,總金額高達34.37億元,每年還都是得標王。

許忠信指出,日前亦遭監察院調查,表示多數計畫未經公開評選或徵求,逕將計畫委託核研所辦理;研究報告亦未邀集專家學者審查。

台電核一廠7日下午因1號機進汽閥門自動關閉,造成反應爐跳機。原能會卻說,只要跳機時安全系統正常運作,就不會開罰。許忠信表示,原能會對於台電跳機事件避重就輕!竟不追究造成跳機的真正原因,還第一時間出手護航。原能會放棄監督職責,對於台電這般寬容的包庇,跳機事件已經顯露出原能會的監督不周,我們的用電安全到底誰能來把關?

台電與原能會所提供的資料相互矛盾,台電表示於近5年間僅補助原能會辦理3項活動,總金額僅為199萬3538元。而原能會先表示未曾接受台電對於辦理研究或活動經費之補助,而後又說所屬之核研所承包台電計畫都是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對於研究計畫補助,雙方說法就有著極大的落差,原能會的說法甚至自相矛盾,許忠信質疑,是否台電與原能會已開始為了試圖掩蓋勾結的事實,各說各話?

原能會核研所承接動輒上千萬的研究案件,依學界標準來看皆為重大研究案,96-100年度之間核研所平均每年承包台電研究計畫68件,平均每件補助金額1,005萬元,平均每年接受台電的補助金額6.8億元。核研所聲稱,其承包台電計畫案乃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然又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台電對於委託核研所之研究計劃,多數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逕將計畫委託核研所辦理,原能會每年還都是得標王!101年至8月底,也已得標46件,補助金額也已有4.16億元,比較之下學界從國科會所獲得幾十萬研究案補助金額,則相形失色許多。

許忠信指出,原能會本為台電(核電)之監督單位,肩負國內核能安全管制之重要職責,卻反而成了台電最大的包商!國家行政單位不迴避利益衝突至如此露骨?讓人不禁有台電與原能會上下交相賊的聯想!

核研所聲稱其所承接台電的委託計畫,乃是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第2款「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第2條第6項「六、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等等,許忠信質疑,核研所進行的各種相關研究,真有符合前述法規嗎?由96-100年之研究主題可知,甚多與應用或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或生命科學應用無關!
每年花了國家高達6.8億元以上的研究計畫,核研所不但未對研究成果申請任何專利,也不見台電對該等著作權有積極利用!監察院亦批,這些研究報告並未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許多計畫亦未依規定簽章、編列預算或登錄。

許忠信強調,專利法第7條第3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既使國內尚未有核能產業,仍可將該技術於國外申請專利,賺取授權金,實在沒有理由不拿具商業利用性質的技術,申請國外專利!

許忠信指出,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國科會計畫等都是以契約約定專利權或著作權之歸屬,而台電與核研所卻皆未對專利權與著作權歸屬有所約定;雖然原能會聲稱,目前國內尚無核能產業,無法承接所研發之核能技術,因此未對研究成果進行任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許忠信表示,仍應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並且對其加以積極利用。

營業秘密包括know-how是現在企業產值之所在,甚多核研所之研究成果具有產業價值,未審查就發表,未對研究成果採取保密措施,使這些研究成果喪失營業秘密權。

許忠信強調,怠惰的行為讓研究成果大方送,實有圖利研究人員之嫌,難怪台電每年虧損!上下交相賊產生的鉅額虧損,還要全民買單!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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