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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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 食安法過關 政院版全軍覆沒
【記者蕭文彥/陳金寶 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食安修法終於在歷經衛環委員會5天審查,王金平院長主持協商9次後於18日下午完成,此次版本多達19個,不僅協商次數創新高,而且協商過程中氣氛最和諧,為求食安法制完備,朝野費盡心力。

民進黨團柯總召18日表示,此次食安法修法,行政院提案幾乎沒有一條獲得採納,等於是全軍覆沒,對於行政院執意想以法人除罪化來解決一事不二罰的問題,朝野黨團立委均認為修法已將不法利益列入沒收、沒入或追繳範圍, 已無法人除罪化之必要,亦無一事不二罰之疑慮。

首先,有關法人除罪化未獲共識,對於黑心廠商仍得科以刑事罰金;其次,黑心業者的不法利得政院版第44條完全未處理,最終仰賴民進黨版本處理不法利得之追繳;再者,政院版獨立刑事沒收制度(法人沒主刑仍予以沒收)在法人維持刑事罰金刑的前提下,此次修法未獲採納,最終通過民進黨版本所支持之第三人刑事沒收制度;最後,飽受司法院批評、造成廠商受罰機會不平等的大統條款(政院版§59-1,有罪判決定讞後經除罪化仍繼續執行刑罰之規定),法務部於協商會議中亦主動放棄。

綜上所述,行政院版條文均無法獲得國會多數共識,也做不到「罰得快、罰得到、罰得重」。

最重要的是,政院版此次並未處理食品業者與消費者間的有關民事訴訟的不對等問題,諸如:部分嚴重不法行為之舉證責任重新分配等,均有賴民進黨堅持入法才予以補足。

通過條文重點:

1.食品業者設實驗室:強制規定上市、上櫃及經衛福部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仿照義美公司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監測檢驗食品。(§7)
2.電子發票: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正確性,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9)若電子發票開立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47)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48)
3.分廠分照: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調配,但排除藥廠。現有工廠應於6個月內公告、1年內完成。(§10)若違反分廠分照,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48)
4.食安會報法制化:衛福部同意將食安會報法制化,決議事項政院要每季管考,成果須送立院備查。(§2-1)
5.對遭檢出輻射食品衛福部應予道德勸說退關、修標準(§15之附帶決議)
6.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原產國之產品成份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證明供官方查核,但香料不在此限(§35)
7.食品警察:警政署反對單獨設立食品警察,但將「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食安主管機關」明文入法。(§42-1)
8.危險犯:新增第49條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49)
9.舉證責任分配:行政院消保處坦承歷次消費訴訟皆因舉證責任敗訴,最後終同意針對第49條第一項已經入罪化之較嚴重之不法行為,參照民法第191條之1將有關「因果關係排除」及「無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改由業者負擔,納入食安法之特別刑法。(§56)
10.對吹哨子勞工補助律師及訴訟費、受消保團體委任之律師得請求律師費(§56、56-1)
11.一事不兩罰&追討不法利得:刪除現行第44條第2項超額罰鍰之規定,將不法利得剝奪之處理改列第49條之2。嚴格區分「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之沒入或追繳」二者,藉以釐清後者非屬處罰之概念,避免大統案18.5億元兼包括二者之繆誤,亦同時避免「小刑事罰金」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吸收「大行政罰鍰」之窘境,亦即,刑事罰金僅吸收行政罰鍰,不吸收不法利之沒入或追繳。(§44、§49-2)
12.罰金(法人罰金刑維持)與罰鍰上限均提高(§44、§49)
13.第三人沒收: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無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為犯罪不法所得沒收之對象,並增訂第三人之聽審權及陳述權,另增訂檢察官及第三人之程序救濟權(對沒收裁定提起抗告)。(§49-1)
14.無論犯罪所得沒收或行政不法所得之沒入或追繳,均增訂授權條款,前者授權行政院(法務部)制定推估計價辦法(行政命令)供檢察官起訴使用;後者授權行政院(衛福部)制定推估計價辦法(行政命令)供主管機關沒入、追繳、追徵、抵償使用。(§49-1、49-2)2014/11/18

立院三讀 黑心食品商最高罰20億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食品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與死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且剝奪不法利得,不受刑事罰限制。

國民黨立院黨團在三讀後舉行記者會指出,只要民進黨不杯葛,台灣就可以向前走。黨團認為食管法是一項典範。

日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決罰金,導致較高額度行政罰鍰遭撤銷,為避免事件重演,法務部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司法院反對,食安修法協商一再卡關。

經9次朝野協商達共識,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區分剝奪不法利得與行政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保留法人罰金刑,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涉攙偽、假冒等罪,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意即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科罰金時,應審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如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修法後,未來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犯罪行為人將依犯罪情節被處有期徒刑,且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不法利得範圍內加重罰金,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也會被沒收、沒入或追繳。

不法利得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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