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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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關扁綠關馬 馬案二審判4月徒刑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5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洩密案二審 馬英九:我無罪

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二審三月30日開庭,馬英九當時答辯,「我無罪」。請法院確立憲法上總統的行政權限,讓未來的總統能安心依憲法治國。

馬英九說,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請行政院長及總統府副秘書長共同商議,未公開任何資訊,以「最大限縮、最小侵害」審慎處理危機,沒有犯罪。

馬英九指出,在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前只與行政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討論,難道這樣還不適當,難道要行政院長看到媒體報導,倉促面對憲政風暴才適當,正因處理合法適當,本案經過公訴、自訴7位法官審理,都認為他沒有犯罪。

馬英九表示,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他任內有4個調解實例,總統蔡英文也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並表示司改工作牽涉跨院際協調,是總統的憲政責任,會把院際協調的工作做好;可見總統為實踐對憲法的承諾,不分黨派都可能有調解院際爭執的需求,也會留下實例而形成憲政慣例。

馬英九說,總統是憲政慣例實踐者及創造者,院際協調工作不只是總統的權力,而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責任,但北檢的邏輯及主張,禁止總統與行政院長討論,甚至禁止總統思考,無視總統憲法責任,難道要總統面對司法關說案、可能的憲政危機,什麼都不做,只能回家睡大覺。

馬英九重申,「我沒有犯罪,請確立憲法上總統的行政權限,請讓人民瞭解,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下,總統的責任與權力,讓未來的總統,能安心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的特他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涉嫌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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