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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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應客觀 方能提升形象 ─郭吉助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高院更一審12日宣判,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共犯關係,教唆洩密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一出,媒體競相報導,馬英九辦公室發表聲明「感到欣慰,認有助於確立憲法上總統應有行政權限」;告訴人柯建銘則痛批「法院濫權護航,踐踏憲法如無物,心懷悲憤萬千」。該判決亦引發高院、北檢互槓,北檢罕見發布新聞稿批評判決草率,質疑「法院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高院反批北檢「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在現代社會中所擔負的任務很多,檢察官倫理規範分別有明文規定「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

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即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惜乎長久以來,我國檢察官辦案及執行職務均過於忽視,未能確實遵守履行。有時對一些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或涉及政治敏感的案件,先入為主,為達追訴被告目的,以司法獵人自居,先射箭再畫靶,恣意妄為,不計代價、不擇手段,窮追猛打,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嚴重侵犯人權;未經謹慎蒐集、調查及斟酌事證至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即冒然以臆測或推定之事證起訴,嗣經法院嚴格證明調查證據審理結果,判決無罪確定,浪費很多司法資源,結果不如預期,予外界有雷聲大雨點小感覺,除傷害被告人權外,也遭致外界批評檢察官濫行起訴,檢察機關的威信低落,司法公信力始終無法提升。

此均有見諸媒體大幅報導與評論,遠者不談,甫經士林地院判決無罪的中央研究院翁前院長涉及浩鼎生技公司貪瀆案與本件馬英九被訴洩密案即是適例,令人遺憾。

客觀性義務規範檢察官要摒除個人主觀好惡、公正無私地調查犯罪事實的真相、蒐集證據,其實質內涵即在實現司法正義並保障人權;該義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不同法系國家共識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並非僅是一個標籤。

檢察官必須體認該義務符合檢察機關被定位為司法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具有普世價值,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自應本諸良知切實履行。

確切言之,檢察官辦案不能依憑個人主觀之情緒好惡隨意辦案,誠如某一退休的司法首長所言,必須「積德處世,有同理心,對當事人因訴訟而產生的無奈與恐懼,要能感同身受;有敏銳的心,能體察當事人因身受冤屈或飽受欺凌,對公平正義的渴求而不吝給予;有超越的心,能將身負打擊犯罪、平亭曲直的壓力及重擔,化為自己對司法的熱愛以及對正義的堅持;要用謙卑的態度查案,用憐憫、仁慈的心問案,給當事人辯解的機會。」

總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並非處於敵對立場,對同為刑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之一的被告必須予以尊重,不容許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辦案;不應一味地為被告不利事項窮追猛打,才能保障人權,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提升檢察官形象與存在價值。2019-07-13 【本文作者郭吉助現為律師 前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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