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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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消基會抨擊立院修法開後門
【記者邱琬智台北報導】立法院日前通過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草案,提出查驗登記『雙軌制』與『去刑罰部分』等修正內容,消基會指出,此舉將使「健康食品管理法」喪失把關意義,大開健康食品業者後門。

立法院環境衛生暨福利委員會在六月七日通過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草案,決議衛生署應公告具有保健功效的成份與規格,市售產品只要符合公告,不一定要做全套的試驗即可申請為健康食品,且只需在產品上加註「本產品功效未經衛生主管機關審定」等字眼,就可以「健康食品」的名義販售。

消基會指出,立法院提出查驗登記『雙軌制』與『去刑罰部分』等修正內容,等於將健康食品管理法形同虛設,將最關鍵的審查制度及刑罰處分,兩大支柱廢除,不僅無法替消費大眾把關,也等於向假生物科技之名,行販售誇大不實,宣稱療效的不法商品自動繳械,消費者權益不保;加註「本產品功效未經衛生主管機關審定」,更是不負責任的做法,讓消費者明明看到這項產品衛生署的健康食品認證和字號,卻又看到這一小行字,此舉只會使大眾嚴重混淆視聽,消費者的權益蕩然無存!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實施,如果沒有政府背書的「健康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銷售,此舉讓市場上標示不實,誇稱保健功效的產品一一現形,更鼓勵食品業者能在法律保障下,放心研發優良產品,讓消費者真正享受到食品保健的益處。

不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的主管機關——衛生署,卻在施行細則中採取「審查從嚴、取締從寬、處罰從輕」,以致漏洞百出,如法令規定產品須具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項目的保健功效,才能提出申請;但衛生署多年來僅公告調節免疫機能、調節血脂、調節腸胃功能、改善骨質疏鬆、牙齒保健、調節血糖、護肝功能、抗疲勞功能及延緩衰老功能等九項保健功效,變相排除了絕大部分產品的申請資格。此外,審核程序的嚴格繁瑣規定,也讓一般業者視申請健康食品驗證許可為畏途。

令人詬病的是,相對於審查程序的嚴苛,主管機關在執行取締時卻又異常寬鬆。認為只有符合主管機關認定的健康食品,才需納入「健康食品管理法」管理,若不在上述範圍內之食品,即使其標示和廣告涉及保健訴求,也不當作「健康食品」,而是跟一般食品一樣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管理。消基會指出,這種情形就好比密醫因為不符醫師資格,所以不必受「醫師法」管理一樣荒謬。

消基會抨擊衛生署執法的偏差,與「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立法本意大相逕庭,許多有意合理化的業者被拒門外,卻讓不肖業者找到生存空間,以致「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將近六年,一方面真正獲得政府認證的健康食品只有四十多種,消費者抱怨買不到真正的健康食品;一方面則是法令如同虛設,市場上仍然充斥各種誇大不實、宣稱療效的所謂「保健食品」。

消基會秘書長程宏仁指出,立法院「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案」的第五條規定:「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第二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材質規格基準與其宣稱規範。但必須加註『本產品功效未經衛生主管機關審定』。」換言之,只要業者「自認」其產品符合規範,不需提出任何科學證據、效果檢驗,更無須經過任何審查,僅需在產品上加註小小的一行「本產品功效未經衛生主管機關審定」的字眼,就可以大方地以「健康食品」的名義販售,等於使健康食品管理法最關鍵的審查制度形同虛設,美其名為「雙軌制」,其實是對不肖業者大開方便之門。產品上同樣標有健康食品標章,卻出現寬嚴天差地別的兩種核定方法,就如同菸品上加註「吸煙有害健康」後,再以「長壽」名義販售般地掩耳盜鈴。

何況不論是否通過政府認證,均可使用「健康食品」標誌,等於是劣幣逐良幣,還會有業者會投資數倍的時間與經費,從事研究開發嗎?他認為解決之道應該是要求主管機關回歸立法者「審查從寬,取締從嚴」的本意,修改施行細則,簡化申請流程與開放申請審查資格,而非另外開放一個不需科學性實驗審查之後門,縱任未經科學檢驗的產品欺騙消費大眾。

此外,在修正草案中將健康食品法第二十一條「非依本法之規定,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行為應處以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刪除,也讓不肖業者於法有據。由於過去健康食品最為人詬病的問題,是業者宣稱產品具有療效,所謂證據只是道聽途說的理論,甚至完全提不出任何科學證據,卻因業者天花亂墜的廣告,使消費者誤信產品具有特殊保健功效,而以高額的代價購買。這種利用不實及誇大之廣告促銷產品,使消費者因失察而購買名實不符,或價格懸殊的產品,雖不一定會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上的損害,也會是龐大的金錢損失,這種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的詐欺罪構成要件,詐欺罪一般刑期均在五年以下,程宏仁指出,其實「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過當。事實上,在業者數十倍、甚至數百倍暴利誘因下,若不以刑罰為手段,僅處以區區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實在不可能產生有效的嚇阻效果。因此刑罰處分是遏止食品誇大不實廣告歪風的必要手段。

消基會認為,審查許可制及刑罰處分,是「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兩大支柱,實在不應以發展台灣生技產業為藉口,輕易放棄為消費者健康把關的責任。(9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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