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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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外結構債交易遭重罰 中信銀董事長位置恐不保?
[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針對中信銀行香港分行從事海外結構債交易,金管會20日作出重罰,除罰款一千萬元ˋ調降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由10%降至6.1%ˋ追回差額二千七百萬美元外,辜仲諒中信銀董座身分甚至可能不保,罰則之重引人側目。

 金管會表示,中信金控為投資兆豐金控,先期除由其旗下子公司中信銀行等單位直接由公開市場買入兆豐金控股票外,另再透過中信銀行香港分行於94年10月至12月間購買海外結構債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之方式,進行投資部位之建立。爾後,中信金控於95年1月27日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而將結構債售予第三人,並俟該轉投資案經金管會核准後,中信金控開始自市場公開買入兆豐金控股票之同時,透過第三人申請結構債之贖回,將連結之兆豐金控股票在市場出脫,成為中信金控持股部位。

 金融局長曾國烈隨後說明,中信銀行香港分行處分該結構債,並非採直接贖回方式,而係將結構債出售予第三人,該出售行為不僅增加交易程序之複雜度,且於出售該結構債之過程,均未見該行有詳細評估及執行認識客戶(KYC)之程序,其原藉購買結構債所連結兆豐金控股票之部位,透過此交易,大部分變成中信金控的部位,顯見本交易"多此一舉"無其必要且不合常規。

 金管會係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項規定,對中信銀行處新台幣一千萬萬元罰鍰,要求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將議處情形函報金管會,限制中信銀行香港分行一年內不得承作與股價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而因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未據實陳報透過中信銀行香港分行預先以結構債方式連結兆豐金控股票部位,金管會也對原核准該公司轉投資兆豐金控額度5至10%之範圍,調整為5至6.1﹪約減少3.9億美元,並要求中信銀行追回第三人買入與贖回結構債價格之差額2700萬美元,而更嚴重的是要求中信金控檢討辜仲諒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及董事之適當性,並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金管會,形同要辜仲諒自我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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