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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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擔保品違反銀行法規定 京城商銀罰鍰200萬元
[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京城商業銀行因承受擔保品處分,未依銀行法規定逕行出租第三者,20日遭金管會罰鍰200萬元。

 金管會表示,京城銀行88年間承受雲林縣虎尾鎮中正路某處之擔保品,業經延長處分期限至94年5月,其後該行再申請延長,未獲金管會同意,限該行於94年9月30日前完成處分,如屆期未處分,應將帳列成本全額提列損失準備。但該行卻將承受擔保品逕行出租予第3人,且未依規定將帳列成本全額提列損失準備,亦未積極終止租約,與該行函報轉供自用行舍之情形不符規定,核處該行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銀行承受擔保品時應審慎衡酌該擔保品未來處分的難易度,不宜為了降低逾期放款,大量承受擔保品,影響銀行資產流動性及財務結構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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