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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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案說明
電業法修正案說明

一、立法宗旨及目標
為推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政府參考國際作法並考量我國電力市場環境,電業改革將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達「多元供給、公平使用、自由選擇」等目的。

二、修法架構
本階段修法以綠能先行為原則,傳統能源則待本階段修法運行順利後再行開放,將採兩階段修法循序漸進方式達成電業改革宗旨:
(一)第一階段修法
1.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售電業,並於修法後1~2.5年完成:
(1)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可躉售、代輸或直供方式售電
(2)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
(3)開放傳統發電業,惟其電力僅能售予公用售電業。
(4)公用售電業須符合電力排碳係數管制與備妥備用容量。
2.電網公共化(廠網分工),修法通過後6~9年完成:
台電公司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領有輸電業及公用售電業執照),進行廠網分工。

(二)第二階段修法:
1.開放新建傳統發電業代輸或直供予用戶,導入發電市場競爭,並開放設立ㄧ般售電業。
2.第一階段修法前既有傳統發電業僅能售電予公用售電業。

三、修法效益
(一)能源多元自主:提升能源自主安全、有利區域分散式能源發展。
(二)環境永續友善: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引導減碳落實減碳目標。
(三)保障民生用戶:保障民生基本用電不漲價、提供民眾多元選擇機會。
(四)創新產業發展:帶動創新技術與商業模式發展、擴大投資與增加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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