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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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持續辦理各項遊覽車策進作為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針對今(16)日行政院會院長林全就政府對遊覽車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全面檢討改進之指示,交通部於會後記者會中就各改善事項及辦理情形,提出說明。

一、交通部已責成觀光局、公路總局配合勞動部,自今日下午起,啟動對遊覽車及旅行業之專案聯合稽查,除對相關勞動條件之檢視外,並會將勞動工時、駕車時間等列為稽查重點,稽查結果將會充分揭露,至於缺失部分則會立即督導限期改善。交通部亦澄清,「勞動基準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重點不同,業者必須同時符合二法令分別對於勞動工時(每日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等)與駕車時間(每日最高不得駕車超過10小時等)之規定,並無疑義。

二、另公路總局將於一個月檢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強制遊覽車客運車輛全面裝設動態資訊系統(GPS),並介接至公路總局指定平臺,期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即時掌握車輛軌跡、駕駛行為,並記錄車輛行程,再輔以異常管理,強化行車安全。為此,交通部已規劃於「智慧運輸4年計畫」中投入經費,自106.03.01起對國內1萬7千多輛遊覽車中,尚未裝設動態資訊系統(約2成)或系統功能未達需求之車輛補助裝設(最高補助50%或1萬元),預計半年內可完成全數安裝,並自9月起進行查核。

三、在源頭管理、加速淘汰不肖業者及高風險旅遊產品部分,除觀光局已自106.2.14起著手清查國內1日遊旅遊團行程合理性,並執行相關行政監督作為外,後續將再與消費者保護會研議聯繫合作機制,藉由消費者力量來披露低價、安全不足、服務欠佳之旅遊產品。

四、鑑於過去遊覽車靠行情形,衍生遊覽車客運業對駕駛人、車輛管理不足,對駕駛人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未見公平等問題,公路總局將於3個月內就遊覽車審議機制全面盤查檢討,於年底前完成審議辦法修正;過程中仍會持續清查問題個案,結合評鑑制度,依公路法第47條規定,分別給予二個月(丙等)及二週內(丁等)改善期限,倘業者未改善或改善未達成效,則進一步停止部分營業,再不改善則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五、最後,在車輛部分,為了減少大型車視野死角,交通部也將提供2,000輛大型車全額補助相關設備、3,000輛部分補助,自明年起全面要求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另考量民國95年後,整體大客車安全標準已有明顯提升,因此,後續將針對民國95年之前已進入市場服務之老舊車輛,於一個月內完成盤查,並視情形分批召回改善。此外,無論是國外整車進口、國內整體設計製造之大客車、由國外進口底盤並經國內架裝車體之大客車,其安全檢測項目均相同,臺灣車體打造技術已有一定水準,「拼裝車」之說法,恐為誤解。



(自立晚報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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