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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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達6月30日到期商業本票退票共6000萬元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398)博達科技-本公司重整聲請案取得法院緊急處分裁定暨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商業本票退票共新台幣六千萬元

1.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無。
4.退票、拒絕往來或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日期:93/06/30
5.退票張數及金額:6張,金額60,000,000元。
6.退票之往來銀行:中國農民銀行
7.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無。
8.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
9.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10.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程度及原因: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發行,到期日為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保證人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擔當付款人為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面額各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之商業本票六紙,於到期日發生退票,本公司本應給付債權人後註銷退票,惟受限於法院裁定,暫不得履行債務。
二、本公司取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三八號民事裁定,其主文如下:
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以內,除左列各款情形外,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並於上開期間內,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應予停止:
(一)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按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日以前之條件繼續對勞工、全民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履行債務;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並得繼續對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
使債權。
(二)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履行因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三)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給付因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葉素菲之財產應予保全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1.因應及保全措施:本公司將依前開法院裁定辦理有關事宜。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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