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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代僱駕駛 公路總局回應
【記者謝政儒綜合報導】針對媒體報導「租賃業代僱駕駛且使用資訊平台條款」,交通部公路總局指出,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業分屬不同業態,因部分租賃業者有與資訊平台合作透過平台提供線上服務,致使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樣態產生模糊,為使兩業(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可適當在其該業範圍內營運服務,該局目前正在聽取相關產業團體意見。

公路總局表示,樂見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臺發展,惟汽車運輸業為特許事業,各業仍應遵循現行規範營運。另,媒體報導取消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應屬誤解,現行規定並無修正之情事。

公路總局強調,為達到分業營運之目的,該局刻正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等業界團體研商與時俱進之分業管理事宜,以提升兩業之營運服務及確保乘客安全消費權益。

(自立晚報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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