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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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勿找耳鼻喉科醫師開設之醫美診所謬論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針對108年1月1日某媒體報導大陸密醫來台亂象,網路版(出版時間:2019/01/01 08:00)之系列報導「愛美又能兼差賺錢亂學整容小心觸法」,內容引述中華民國美容法律協會秘書長張媚湘建議醫美應找真正具有整型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的診所,而非耳鼻喉科或家醫科等醫師所開設醫美診所,否則為了變美,反而弄巧成拙一節,上揭錯誤報導內容,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提出嚴正澄清說明。

該報導之結論建議「不要去耳鼻喉科醫師開設的醫美診所」,因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9月7日公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以下稱特管辦法),該辦法已正面表列耳鼻喉科可施行特管手術,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師除了可以執行各種雷射光電、針劑注射等微整形外,也可施行臉部削骨、中臉部與臉頸部拉皮、鼻整形、脂肪抽取量未達一千五百毫升或總抽出量未達五千毫升之抽脂等美容醫學手術 (https://www.mohw.gov.tw/cp-16-42855-1.html)。故耳鼻喉科中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師及次專科顏面整形重建醫師均可施行耳鼻喉頭頸顏面之各種微整形及整形手術,殆無疑義。耳鼻喉科醫師為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專科醫師,在專科醫師的訓練課程內也有嚴格訓練規範。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公告之耳鼻喉頭頸外科專科訓練課程基準亦包含「顏面微整及整形重建手術」。故上述報導實與現行法規牴觸,為避免誤導視聽,本會已向該報提出嚴正抗議,務請更正相關報導。

報導中指稱有關醫美應找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勿找耳鼻喉科醫師所開設之醫美診所說法,本會鄭重聲明,美容醫學為跨領域醫學,絕非報導中所說僅皮膚科及整形外科為「專科」,該說法於法不符,且內容偏頗、恐有誤導民眾之嫌,請各界勿以訛傳訛。本學會除深表遺憾外,並對報導不實提出嚴正抗議,相關訊息請逕洽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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