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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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教師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
【記者曾美霞台北報導】「教師組工會是自貶身價」、「教師組工會沒有愛心」、「教師組工會不專業」、「教師工會必須放棄原有權益」、「教師成為勞工只能領取基本工資」、「教師工會爭權奪利犧牲學生權益」,這些匪夷所思的抹黑,早在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年代,就是反對者用以醜化工會、阻撓教師工會成立的慣用說詞。

在工會法完成修正後,不僅教師工會蔚為風潮,台灣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工程師、研究生、媒體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也紛紛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然而,部分教育官員、少數校長協會幹部、特定家長組織、惡質民意代表,不僅沒有因此正面看待工會價值,對教師工會的敵意甚至變本加厲,種種離譜言行顯示,雖然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已經整整4年,但整體社會與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概念仍然十分生疏。

事實上,工會法修法後,反對者的惡意指控根本沒有出現,全教總自成立以來,積極透過組織改善教育品質,諸如:辦理「中小學特教志工服務計畫」、推動「親土近農活動」、提出12年國教對策、公布高教評鑑亂象、關注身障者應試與就業權益、揭發部分私校經營者打壓教師、要求增設私校公益監察人、積極監督私校退場、反對調漲高教學費、關注建教生權益、辦理民間年金國是會議、協助提出至少20個以上的法律修正案……。教師工會以實際作為證明工會就是捍衛教育品質與師生權益的守門人,教師工會對提升台灣教育品質的努力,可以接受社會公評。

對特定團體加諸於教師工會的不當指控,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組織工作者分別提出了駁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憲法保障教師團結權,落實勞動尊嚴,自主形成切身的勞動生活,舉世皆然。教師與教師工會,不論任何組織與行動,只要合法,便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所有企圖對抗與破壞之行為,都必須受違法評價,所有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士都應該深自警惕,不論喜不喜歡。

兩公約盟監督聯盟代表楊書瑋:我國自2009年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保障結社與經社公約第8條保障工會獨立運作之權利。但我國工會法仍充斥「管制」而非「保障」工會的行政思維,其中更明文剝奪教師罷工與籌組企業工會等權利,如此違反兩公約之情形就遭到今年年初來台審查兩公約的專家們提出質疑,而從2010年上路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更看到部分縣市學校甚至是議會公然打壓工會的情形發生,皆再再顯示我國勞動人權之不足。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教師工會在這兩年來的表現,無論是擴展組織規模、捍衛勞動權益、倡議社會公義等,都讓人肯定激賞,我們期待未來的勞工運動,教師工會能引領所有勞工團結一致,並且提出代表社會底層聲音的進步主張,以及用努力與實力,消除諸多對工會的無理抹黑與不法打壓。

世新社發所教授黃德北:台灣的教師雖然現在已可組工會,但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不合理的規定,加上教育主管官員與行政人員缺乏勞動人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以致教師的勞動三權一直缺乏完整的保障。從最近台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等地議會、教育局與校長對教師工會的打壓行動來看,教師工會的組織工作者都遭到各種壓力,更遑論一般教師權益保障如何能夠得到落實。我們要抗議:台灣教育場域的不當勞動行為頻頻出現,並要求還給教師完整的勞動三權。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說:教師工會除了必須面對缺乏尊嚴勞動概念的教育官員與校長,就法制面而言還受到許多不當限縮,教師的勞動基本權離兩公約揭櫫之理想,離國內其他工會實務,均有嚴重落差。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官方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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