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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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書悔過書橫行 學生沒有人權
【記者曾美霞台北報導】人本教育基金會21日表示,2013年4月新竹有個國中生跳樓自殺,自殺前,他在學務處待了一個早上,在生教組長的陪同下寫了三份自述書。同年,台北國中有一學生從學校三樓一躍而下,而他的書包裡有學校主任要他拿回去給爸爸簽名的自述書。

更早之前,新聞報導台北縣有個國二學生因為被老師懷疑作弊,縱使他不斷否認,仍被老師要求寫自述表反省。之後,他傳簡訊跟老師道歉承認作弊、說謊。隔天,他在家裡燒炭自殺。

這些因為被要求寫自述書(反省書)而自殺的例子,或許只是「個案」。但是,光搜尋去年的新聞,學生被學校、老師要求以書面反省或自述書等方式陳述過錯的例子,不勝枚舉,有老師在學生不承認時,要求重寫,並以「不承認會送去少年法庭」「送警局做筆錄」「把你媽媽圍起來罵到哭」等言語恫嚇,讓學生不得不承認並書寫自述書;或有國小學生只因霸占溜滑梯就被導師罰寫悔過書,並要求學生簽名蓋手印;有學校罰學生在臉書上寫悔過書,並需要有50人按讚。

然而,學校有時不只是以「犯錯」為名恐嚇孩子自白,甚至用此種類似自白的手段管控學生之言論自由。見諸媒體報導的有:2009年馬公高中有學生發動拒繡學號活動被要求寫悔過書、記大過;2011年南港高中學生想在校內發起反六輕遊行,即以「鼓動學潮」為名被教官要求寫自述書;2013年振聲高中因有學生在校內發行刊物,即被學校以「煽動學潮」為名威脅寫自述書。

普遍存在各國中的自述書

經本會抽樣調查五都全部國中,結果發現有91%的國中會使用自述書或其他制式文件讓孩子自行書寫陳述過錯;且經由網路搜尋學校公布自述書(表)之格式,發現名稱各異,但內容除了要求學生自陳事發經過,有些格式甚至要求學生放棄申訴程序,或列上「若造『偽證』,加重處分」」。

這種學校老師、家長、甚至學生們都習以為常的書面,甚至連教育部訂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都將「書面自省」列入教師得使用之管教手段,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讓孩子必須以形體死亡、或以靈魂獻祭的方式處分了他自己的身體或思想?

一、把自述書當作問案工具—侵犯人權且不合法

教育部訂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第4款雖明定「書面自省」為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然經本會電詢教育部國前署,承辦人員表示該款係指事實明確之後的管教手段,不能把它當作是調查之手段或懲處之依據。

依據教育部之看法,這種一旦懷疑學生犯錯即要求學生寫自述書(表)等常見於各校之作法,已違反教育部法規。

輔導管教確實需要理解事實,需要瞭解學生犯錯的原因,但是,學校使用「自述書」「反省書」要求學生自述事發經過,不僅可能悖離真實、違背程序正義,讓負「教育責任」而非「調查責任」的學校,變身成為警總,嚴重侵犯學生人權:

(一) 犯罪而受調查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更何況,在校園中,學校面對犯錯的學生豈可恣意妄行?縱使是司法刑事調查程序,都不得強制被告自白,被告享有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被強迫於任何刑事案件中,做為一個證人來證明自己有罪)。學校豈可自任調查機關查案緝凶,將學生長時間留置在學務處,以各種方法威脅利誘學生在自述書上陳述不利於己的事件經過,甚至要求供出他人或共犯,最後還要求學生本人必須再自述書上畫押切結所言為真,然後交由家長簽名,並決定處分的內容。這個過程嚴重侵犯人權。

(二) 學生沒有拒絕的權利---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緘默權,且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必須明白告知使其知悉其權利。但學生在學校調查處理中完全沒有拒絕填寫自述書的權利,甚至沒有告知學生其在調查中可以主張的權利,拒寫自述書甚至有處罰規定,在此種權力極度不對等的環境中作成之自述,其陳述難以證明係出於自願。

(三) 為調查而長時間留置、訊問學生---為了「調查」,處理之教職員常常時間留置學生在學務處,要求學生填寫自述書,沒有寫完自述書或經過老師之同意不得離開,已然限制學生之人身自由,更以此種方法製造壓力,讓學生只能儘速完成讓老師滿意的自述書。刑事訴訟法禁止對被告疲勞訊問,然而,有些學生被叫到學務處經歷長時間訊問、寫自述書、一改再改,這時間之冗長與身心之折磨,對於大人而言都難以承受,何況是一個身心尚在發育的孩子?

(四)威逼利誘---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但是,握有懲處權力的的學校卻以「叫你爸媽來」「記過」「叫警察處理」,或「坦白就能早點離開」「坦白從寬」「你寫…我會幫你」等各種會造成學生壓力之方式要求他自承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的自述,不只沒有真實性,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的要求。許多自述書上甚至加上「若造『偽證』,加重處分」,不只嚴重侵害學生之權利,也足顯學校法治觀念之落後。

(五) 一改再改的自述書,是合乎事實還是符合上意?---在案例中,我們發現許多老師會要求學生修改自述書表上的事實,或是一再要求學生寫多張自述書,直到符合老師的「標準」或「認定」。而這正突顯自述書或反省書的謬誤與對人權的侵害,及它的反教育性。
這種需要交由老師批閱的「自我覺察」,到底是自省,亦或是被省?是啟發自覺,還是揣摩上意?是提供教育、重建價值體系,或是只讓學生學會取巧與迴避?

二、化身警總,學校失格!

「自白書」常被獨裁威權的政府用來作為入人於罪、管控鎮壓的工具。雖然政府一直自稱我國是已開發國中,是民主法治國家,然而事實是,身負民主法治教育責任之學校,卻還停留在威權管控的思惟中,用動輒得咎的校規、自白書(自述書)、體罰、懲處來樹立威權,用各種處罰,包括記點、記警告、記過等方式標註個別學生的危險性,將學生對人性尊嚴的追求渲染成對校園秩序、校譽之絕對妨害。

自述書、反省書顯露的教育人員只想「教訓」而不是「教育」的心態,以馴服為目的的教育思惟中,自述書不只是調查事實的功能而已,它要求學生面對掌握懲處權力的大人時,必須俯首稱臣,辯解就是不服管教,它最終要讓每個孩子臣服權力、對自身權利被剝奪沒有感覺,然後獨裁終究得以遂行。

當學校可以化身警總,就是教育失格!而拒絕威權,教育需要轉型正義。

三、從教育著手,才能翻轉學校的視野與思惟

教育,本來就是「追求」、「澄清」事實真相的過程,這當然也包括著追求客觀世界的真相,和澄清人自己內在的真實在內。當學校把「自白」當作是追求事實的唯一方式,不正也是將自己推離教育與專業?!

而如何讓人真實面對他自己,進而發展出勇氣與能力去面對錯誤,不正是教育之目的?
當務之急,唯有翻轉教育視野,建立對教育的想像,而非只是管控,輔導管教才能幫到小孩,才能走對的路:

(一) 學生犯錯,需要的是協助而不是對立,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教訓

自述書的普遍性,正好檢視它的教育功能。如果它只是一紙書面,學生可以交差了事,它的普遍性代表的是泛濫與教育的無能。如果,在實行的過程中,因為對待的眼光與態度不對,它代表的是粗暴與傷害。這二種,都是教育的失能。

教師,可以是陪伴孩子長出能力的人;也可能會表現不安與管控。差別只是在看待孩子的眼光。把孩子的錯,看成是他不夠好、不夠聽話,還是願意把每一次錯誤當成是認識孩子的機會,願意理解且如實看待這個錯誤,並且陪他們面對錯誤,給予教育,重建價值體系,陪他們長出面對與選擇的能力。而對立與教訓,只會讓孩子在每次犯錯、被處罰後,因為害怕而學會過度承擔或迴避、取巧。

教育需要對的態度與選擇。

(二) 教育需要以人為本

人比較重要,還是事比較重要?是教育思惟上的重要抉擇。
真相當然重要,因為不能誤解了孩子,但也不能因為要真相,而用粗暴的過程傷害了孩子。縱使孩子真的犯了錯,也只有「如實理解真實」,才能真正協助到孩子。而這個真實,不只是「發生了什麼事?」,最重要的是瞭解孩子每一個抉擇的理由與承擔,理解他們面對錯誤的難,也只有理解與接納,才能陪著孩子面對錯誤,而不是讓他陷在錯誤裡,自責、防衛,而錯失了教育的機會。

人比較重要,所以,教育應該以人為本。所以,不能僅將面對錯誤簡化成自述書或反省書,不能把輔導管教機制當作是蒐證與處罰而已,重要的是,面對孩子犯錯,學校想到的是「你錯了,非處理不可,不然怎麼對其他同學交代」,還是「你怎麼了?」;學校的處理流程,是冰冷的書面與問訊,還是陪伴與等待。

(三) 以理解取代調查,才可能啟發學生的自覺自省

錯誤,可以是對的開始,也有可能走向掩蓋與一錯再錯。我們當然期待孩子做對,但是,過度用價值評斷犯錯本身,不僅無法帶來理解,更可能擴大災難,讓孩子自我責怪與貶低,或迴避錯誤、習得察言觀色的應對,學會這些都不會讓錯誤停止、增長孩子的能力。
自覺自省,意指誠實面對自己,不意味要求孩子必須自我揭露,以換取某種利益。誠實的教育,亦然。要求孩子說實話,是展示威權?還是想要協助處理?面對錯誤,涉及人性的掙扎與自我實現,正是教育所應為,豈是「書面自省」可以處理的?

四、面對學校違法,學生怎麼做?

自述書嚴重侵害學生人權,學校無權迫逼學生自白,但自述書、反省書目前卻仍是學校用來處理學生犯錯的手段。在學校守法並改變對待學生模式之前,學生被學校要求寫自述書時,可要求家長到場。

依規定,學校在無急迫危害時,不得留置學生在特定場所阻礙其參與正當課程,且留置詢問的時間亦不應超過合理時間,也不得以要脅記過或更重處分、不准回家等理由要求書寫自述書,亦不得利誘取供;更不得於學生拒絕填寫自述書時,加以處罰。

所以,學生們面對學校違法要求寫自述書時,可以考慮拒絕,並要求打電話給家長及教育局。但是,縱使因為害怕、擔心而無法拒絕學校,非寫不可時,我們只要清楚學校是違法的,即使迫於情勢不得不為也沒有關係。但是,不能因為學校逼迫而違背自己的想法,這時只有你衷於內心的陳述才能讓錯停在這裡,千萬別因學校錯的舉措或情緒而屈服,唯有讓真相揭露,才是捍衛尊嚴。

五、我們的訴求

(一) 教育當局、學校應記取教訓,禁止各校強迫學生自述,或把自述書作為懲處依據,並全面檢討學生輔導管教程序。
(二) 教育部應重新檢視學生輔導護管教機制之設計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教育基本法,亦不得侵犯基本人權,並審慎檢討相關流程、處理單位、人事、培訓的問題,監督學校檢討改進。依目前學務處的處理方式,只會把小孩當嫌犯,沒有輔導專業在過程中理解協助小孩,故教育當局應重新審思處理學生犯錯之學校單位及流程,讓輔導專業的功能能真正在校園裡協助學生,才有可能啟發學生自覺自省的能力。
(三) 教育部應檢討並刪除「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把「書面自省」作為管教手段之規定。2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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