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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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蘇震清提案修法強化地方管理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國內部份地區空氣品質長期未符合標準,不但改善情形牛步化,近期才納入管制的PM2.5也嚴重超標。而依目前的空氣污染管制手段,恐怕無法在短期內完成空氣品質改善。為此,立委林淑芬與蘇震清等人共同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以強化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措施,並將總量管制之執行明確化。

對於空污管制問題,蘇震清曾於四月中旬向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環保署去年底公布「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被批評在三年內空污總量不減;但環保署空保處長陳咸亨先前透露,考慮三年內強制減量五%,卻遭經濟部工業局反對。部長鄧振中當時回應,絕不會反對降低排放量,但對設定目標有疑慮。蘇震清因此抨擊,沒目標就是沒把減少污染和國民健康放在心上。

提案指出,中南部地區長年屬懸浮微粒及臭氧的三級防制區,而最新納管的 PM2.5也嚴重超標,但有關空氣污染的總量管制因為經濟部反對而未曾實施過,造成空氣品質改善過於緩慢。因此,爰將總量管制的啟動機制修正為「位於臺灣本島、經公告為三級防制區且於二年後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市)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並於半年內公告實施總量管制。」(第八條、第十二條)

本法對於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採許可制,然而主管機關卻無權利變更許可內容,致使地方主管機關不但無權依第六條規定要求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而且對於總量管制之執行如未配合削減污染物的許可排放量,固定污染源將得以在總量管制措施結束後恢復原許可排放量,造成空氣品質又恢復惡狀;此外,對於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做為燃料之許可期限通常為五年,致使三級防制區的地方主管機關無法在期限內要求變更。爰參考水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之管制精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第二十九條) 另外,也對第九條、第十七條提出修正。201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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