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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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 修除歧視性文字
【記者謝政儒綜合報導】行政院於今(6)日院會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參考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等意旨,針對「船員法」內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文字配合修正,相關修正條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指示本次修法對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有所助益,應加速推動,特別責成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船員法」修正過程歷經多次邀集航運相關產官學界及身心障礙團體凝聚修法共識,主要修正重點係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另考量受輔助宣告者未必影響其執行船員職務,爰刪除雇用人得強迫其退休之規定,並將身體殘廢不堪勝任之認定方式,修正為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等事項,以進一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尊嚴。
(自立晚報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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