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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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呼籲臨檢遵照法令 勿以身試法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108年1月17日10時許,杜姓民眾駕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與文和橋口,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設站路檢,竟漠視員警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裝備及車輛,以員警未出示證件為由,拒絕開車窗及將車輛停靠路邊等方式,經員警委婉說明盤查原因及依據,杜民仍態度激動不予接受,員警觀現場已造成交通壅塞,影響大部分之用路人權益,故於目視未發現異狀後,請其自行離去。

另依個案發生審酌,如果警察是在執行路檢併實施交通稽查時,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可依社會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本署支持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嚴正執法毋須退卻,也呼籲民眾對警察執行公務應予配合,切勿挑釁,以共同維護社會安全。(自立晚報20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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