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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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任民代 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2日併案審查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就「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等條文達成共識。本案尚未審查完竣,將另訂期審查。

不過,這次修法中的關鍵條文,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的條件、申請律師證書的停止審查要件、撤銷律師證書狀況、會籍單一化等條文,立委與在場官員並無具體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2日併案審查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3案;今天的會議到下午1時結束,全案仍有諸多條文未進行逐條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裁示,另訂期繼續審查。
關於這次律師法修法,法務部指出主要有4個面向,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的管道與律師核發證書制度的改革、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正律師入會制度及增訂執業的新型態、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的改制。

根據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提到,因為律師職務屬公共職務,執行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的職責,通常具有一定的政治立場,故律師擔任民意代表,倘同時又可執行律師職務,恐因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案及行使民意代表職權,而與律師職務有利益衝突之虞。

為避免職務上利益衝突,因此提出增訂條文第42條,「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委員會討論時,在場立委及官員無太大異議,達成共識。

另外,委員會有達成共識的條文也包括,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就律師證書的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進行審查,還有增訂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義務條文等。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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