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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放寬陸客來臺觀光及留總日數限制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內政部移民署指出,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自去(106)年12月起開始,依照兩岸旅遊「穩妥安全 循序漸進」原則,著手修正「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今(2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這次修正主要包括調降中國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以總量管制概念,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並落實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中國陸客來臺灣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為等問題,為促進中國陸客觀光正常發展,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臺灣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臺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中國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臺灣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申請來臺灣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中國陸客來臺灣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之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臺灣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探親、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臺灣總停留期間之上限,加以規範,以加強安全管理。

內政部說,中國陸客來臺灣觀光是由旅行業代申請,為落實雙向溝通,移民署自去(106)年9月起不定期邀請旅行業者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實務作法對話溝通,未來移民署仍會持續與旅行業者建立熱線管道,期盼共同型塑臺灣成為安全、民主及友善的優質旅遊環境。(自立晚報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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