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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去總統府住一晚 觀光局:非營利不違法
【記者謝政儒綜合報導】有關總統府與文化總會、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合作舉辦「來去總統府住一晚」觀光行銷活動被質疑有經營旅宿業疑慮。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及同條第9款:「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觀光局指出,按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略為:「從事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行業,應屬旅館業或民宿等短期住宿業範疇。」依據前開規定及解釋,旅宿業具有對「不特定人」提供「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及「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而「收取費用」之經營屬性,前述活動係透過參訪者於總統府之一日體驗,達到宣傳臺灣觀光之目的,與旅館業及民宿以收取費用為目的、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行為明顯不同,並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

觀光局表示,總統府日常係作為總統辦公及接待外賓用途,為提升臺灣觀光能見度,總統府與文化總會及交通部觀光局特合作辦理本案,其意義代表:總統以國家元首的身分代表臺灣全體人民,展開雙手歡迎國際旅客的到訪,同時亦代表總統對觀光產業發展的高度重視,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希望所有觀光產業正面看待本活動,共同為推廣臺灣觀光來打拼。

(自立晚報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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