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PChome │◎YAHOO │
 

印勞屆滿雇主得申請﹁再展延﹂至今年五月一日止
【記者張志仁北縣報導】
由於台印雙方已同意就所關切之恢復印勞引進問題進行協商,並儘速簽署勞工事務備忘錄,因此為顧及雇主之聘僱權益及外勞之管理,印勞於今年二月二日至五月一日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尚未出國者,雇主得申請﹁再展延﹂至今年五月一日止。

縣府勞工局表示,適用﹁再展延﹂方案者仍有以下相關規定,雇主務必注意遵循:
一、適用對象:僅適用於印尼籍勞工,且於今年二月二日(含)至今年五月一日期間內,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尚未出國,且依規定已向勞委會申請重新招募經許可者

二、申請時間:
(一)如印勞之展延聘僱許可介於今年二月二日至三月九日期間內,雇主需於三月九日前提出申請。因為﹁再展延﹂係追溯自二月二日起,是以二月二日至二月八日聘僱期滿但尚未出境印勞,務必於三月九日前提出申請。

(二)如印勞之展延聘僱許可係介於今年三月十日至五月一日期間者,雇主需於展延聘僱期滿前提出申請。

三、 ﹁再展延﹂期限:上開二者之再展延聘僱許可期間,均至本年五月一日止。也就是說,即使已辦理﹁再展延﹂後,如無另外規定,印勞仍應於五月一日為最後出境期限。

因此勞工局特別呼籲縣內雇主,如果所僱用印勞適用﹁再展延﹂規定,必須經申請許可,如果未經許可﹁再展延﹂而逾期出境者;或經許可﹁再展延﹂,在印勞未出境前,又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委會將不予核發新聘僱外勞之聘僱許可。2004/2/11
 
   
 
Copyright © 2012 自立晚報.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擅自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