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星期四
◎PChome │◎YAHOO │
 

副議長要紅衫軍檔案 北市警局回覆已銷毀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回覆周柏雅副議長辦公室有關2006年紅衫軍反貪腐團體抗爭活動,北市警察局到底是如何勸阻、警告、制止或逮捕、命令群眾解散等等問題,得到的答覆居然是【檔案相關書面資料已銷毀在案】,令人震驚。

周柏雅指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3條明訂:「第7款、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第9款、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第10款、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上述的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3條,紅衫軍運動這種國家級事件、國家檔案保管,應該以30年期限之計算,以案卷為單位,並以該檔案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準。定期檔案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4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其保存年限區分為30年、25年、20年、15年、10年、5年、3年及1年。」紅衫軍與反貪腐團體2006年與2007年那麼多天的抗爭,每個事件都涉及不同程度的國家治安層面,怎麼可能所有檔案都是如警察局回文隨便掰,全部為3-5年期限保管而已?

現在許多民眾提及2006年紅衫軍反貪腐運動涉及違反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而其追訴時效為10年,北市警察局若真的已銷毀檔案,已明顯違反檔案法第24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就算是銷毀檔案,根據法律也該先送電子檔案給中央機關才能做銷毀動作!北市警察局還能夠用檔案已銷毀,甚至連目錄都不交出來搪塞嗎?

周柏雅表示,公民之所以不滿政府,原因就在於雙重標準,北市府【心中有藍綠,執法分顏色】如何能夠保持行政中立?如何能夠取信於民?如何能夠讓市民安心納稅俸養北市警察呢?(自立晚報2014/5/7)
   
 
Copyright © 2012 自立晚報.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擅自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