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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臺北燈節標案 均合法規定處理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5日表示,「2018臺北燈節」活動違反相關法律及質疑標案的合法性一事,發表嚴正聲明強調。

有關指稱燈節廠商得標後再將小提燈及遊行另案處理的適法性問題,觀傳局說明,原廠商小提燈設計因未符合機關需求,因此依契約履約管理規定,採行使第三人改善,遊行活動則因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採解除契約方式處理,都是雙方契約成立後,廠商因有履約瑕疵,機關所採行的履約管理措施,沒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如後續造成機關損失,也將依法求償,全案相關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觀傳局也說明,正因這些措施都非屬雙方合意契約變更的概念,沒有報導所稱修約的問題。

至於質疑小提燈設計及製作的新標案在5天內完成評選、議價及對外發表,觀傳局表示,該案在1月15日上網公告,等標期11天,1月25日截標,1月26日評選及議價,由於評選時投標廠商即需提出小提燈設計圖及模型,在當天決標後即開始進行圖稿修正,觀傳局同仁連日加班和廠商數度對稿,1月29日定稿後,廠商即趕製記者會所需的小提燈數量及製作大型道具,並在2月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今年燈節小提燈樣式,屬履約的正常程序,一切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針對質疑原廠商是否有資格繼續承攬燈節活動,觀傳局指出,決標後契約即屬成立,廠商就要依約執行,當有履約瑕疵,契約內規範得採全部解除、部分解除或採行使第三人改善等方案,在衡酌契約執行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加以整個燈節時程緊迫,且除小提燈及遊行外,其他如燈區設計等工作已經陸續進行,也具可獨立完成的特性,所以廠商所需負責的其他工作項目仍持續執行。觀傳局並強調,目前燈節各項工作緊鑼密鼓籌劃當中,除了上週的小提燈亮相外,主燈及各燈區也會陸續對外公布。

觀傳局進一步表示,該案在去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後,廠商與機關的契約關係就已成立生效,並無尚未簽約即修約或先一步對外公開招標的問題。由於燈節活動為市府年度重要活動,感謝市長、副市長及全府各局處協助,讓活動順利圓滿執行,有關不實指控,未來亦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等相關規定針對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自立晚報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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