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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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明文規定已領失業給付重新就業,不得請領各項職
記者陳達明/新竹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日前針對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一失業民眾於領完失業給付後十四日內重新就業,因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作出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核發甲式職訓券及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解釋。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按照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之規定,所謂失業給付乃是指,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是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勞工局指出,此次勞委會職訓局係依據就業保險法之立法意旨做出不得核發之解釋。按就業保險法之立法意旨係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爰依規定無法推介就業者,得請領失業給付,而經安排職業訓練者,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其生活;且上開二種給付項目,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同時請領。

準此,勞委會職訓局認為,申領人如已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仍無法就業,因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條件並無年資規定,仍屬於前述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所定義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範疇。所以,勞委會職訓局乃針對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一失業民眾於領完失業給付後十四日內重新就業,因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作出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核發甲式職訓券及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因此,新竹市政府勞工局特別呼籲,凡本市依法已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之市民,則不得再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申請核發甲式職訓券及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倘市民對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有疑義,可逕向職業訓練局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地址:桃園市南華街九十二號,電話:(03)3329104及新竹就業服務站地址:新竹市武陵路10號,電話:(03)5343011洽詢外,亦可至職訓局網址www.evta.gov.tw擷取相關資料,或電話(02)85902389洽詢。20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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