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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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理依情 俞大維故居應予保留保存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臺北市議員周柏雅指出,依法、依理、依情,國有財產公共財之「俞大維故居」應予保留保存,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22巷4號之「俞大維故居」,土地面積251.98坪,其上有歷經90年演變之建物及別緻的庭園,該國有土地及建物由國立臺灣大學管理使用中,緊鄰的還有一塊109.51坪的國有土地及建築物也是由臺大管理中,兩塊地號相加,公有土地面積達361.49坪。

周柏雅表示,101年由建設公司以三塊私有土地(共108.9坪)和相接鄰的「俞大維故居」公有土地合計470.39坪作為都更範圍,向台北市政府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本案於103年11月24日至103年12月23日公開展覽30天,後歷經公聽會及審議,台北市政府於105年11月15日准予核定實施本案之都市更新計畫。而上述這些過程社會大眾並不通曉注意,直到今年發現建商已取得拆除及建造執照後,臺大通知「俞大維故居」的現住人要騰空搬離時,大家才驚覺此一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歷史建築即將被拆除,整體的庭園將被剷除,在這塊國有土地佔整個都更基地範圍比例高達百分之76.8的土地上未來將蓋地上12層地下3層的高樓大廈。「俞大維故居」應不應該保留保存,從法、理、情來看都是應該要的。

一、依法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臺大在處分前有無通知主管機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2.按「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條「本會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前,得由文化局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及自然價值進行評估,並提出文化資產評估報告,供本會審議時參酌。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文化局有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

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明確指出有形文化資產包含: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事實上三者也是息息相關,如殷海光故居就被指定為市定古蹟。而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俞大維故居」就是符合紀念建築之文化資產。

二、依理
1.依民政局委託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薛琴教授主持之「台北市日式宿舍調查研究專案報告書」(2000年1月出版),溫州街22巷4號的建物保存狀況良好。

2.依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於2003年12月12日出版之「台大管有建物及日式宿舍調查研究報告」指出溫州街22巷4號乃「…不論在建築史上、藝術價值上皆極富保存價值」(P100),並有極高的保存指標指數(P147)。

3.2006年12月13日,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臺灣大學所管日式宿舍(80戶)文化資產價值鑑定案」顯然是包裏式的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導致之後有大量有價值的日式建築因此被臺大拆除或任其傾毀,殊不合理,理應遵守相關法令全面重啟該案文化資產價值之認定,而本案「俞大維故居」就是應予保留保存之文化資產。

三、依情
1.支持溫州街俞大維故居保存留下的連署名單中有許多的文化藝術界人士、國家文藝獎、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台北文藝獎的得主,如林懷民、黃春明、蔣勳、郭小莊、白先勇等等,而學術界、產業界、各界人士也紛紛站出來呼籲臺大應保留,為什麼大家要站出來?因為大家對這個城市有感情,大家也希望政府能重視這個城市的共同感情。

2.文化資產是屬於全民的,國有財產也是全民所有,看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公有財產為了配合建商的都更就要被拆除被消滅,臺北城市珍貴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要拆掉很快,要重建歷史文化很難,拆一幢就少一幢,孰輕孰重?孰緩孰急?民之所欲,是否長在政府之心呢?
(自立晚報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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