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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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發貨中心 商品標示結果9件不合格
(記者謝政儒綜合報導)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逐漸成為消費主流,常有商品標示不符規定,滋生消費爭議。依據經濟部函釋,網購業者屬於販賣業者,發貨中心內待發貨商品屬「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主管機關得依商品標示法第13條及第17條規定進行抽查。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4月中下旬於轄內發貨中心進行商品標示抽查,共查獲9件不合格商品:1件是廚房用具類、1件是清潔用品類、1件是飾品類、2件是袋包類、4件是手機保護貼殼套類。主要缺失為「主要成分或材料」標示不全、未標示「製造日期」、「製造商(及進口商)」及「商品原產地」等資訊。

經發局提醒民眾,網路所刊登銷售流通進入市場販售的各式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商品。經發局局長郭裕信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可向經發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有消費爭議事件可撥打1950提起申訴或諮詢相關問題,進以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以防止來路不明劣質商品,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自立晚報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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