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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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全國第一個制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為解決路邊停車格及公有路外停車場,遭廢棄車、廣告車、無牌照車等長期停放之情形,首創先例,特制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為全國第一個制訂完成此自治條例之縣市,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本條例已獲議會審議通過,並提報交通部核備後,預定於八月二日公布,八月四日開始實施,首波即針對文心路加強取締,並擴大至全市各路段,期能還給市民一個整齊乾淨的市容景觀。

  交通局表示,過去各縣市因無相關法令得以管理、取締停車空間遭特定車輛長期停放,或遭非停車用途之車輛停放(廣告車等)之狀況,造成路邊停車格及公有路外停車場,遭廢棄車、廣告車、無牌照車等長期停放之情形甚為嚴重,也導致實際需要暫時停車者之不便和附近居民不滿及發生車輛停放過久所衍生之安全問題,所以,市府為徹底解決此一問題,特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台中市是全國第一個制訂完成此自治條例之縣市。

  交通局指出,本市各路段列管之違規停車輛計有九十四輛,文心路三十六輛、忠明南路十二輛、五權路九輛、崇德路六輛、漢口路四輛、三民路三輛、大墩路四輛、雙十路四輛、公益路四輛及其他區域等。

  依照此自治條例規定,使用本市公有停車場時有下列之情形,市府將進行移置拖吊保管,被移置之車輛需繳交移置費八百元外,另每日加收保管費一百元:
一、車輛於路邊停車格內停放逾七日。
二、停放於路邊停車格而在車輛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
三、在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
四、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
五、不依規定繳費。
六、車輛未懸掛號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者。
七、非車輛之物品放置於停車格內。

  交通局表示,此條例已獲議會第十五屆第五次大會審議通過,並提報交通部核備後,預定於八月二日公布,於八月四日開始實施,屆時首波對象即針對文心路加強取締,並擴大至全市各路段,期能還給市民一個整齊乾淨的市容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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