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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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記者蘇詩鋒台中報導﹞遊說法已96年8月8日公布,並定於8月8日施行。為因應該法施行需要,內政部自6月份起分赴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宣導說明會,台中市政府排定宣導會的時間為6月11日上午、宣導會地點在市府四樓會議室,目的在使被遊說者及其所屬機關專責人員瞭解遊說制度內涵、遊說法及其子法規定、遊說登記及財務申報受理作業辦理方式。

民政處指出,「遊說法」所稱的「遊說」,係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該法第2條第3項規定,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縣市政府符合遊說法所稱「被遊說者」的有正副市長以及一級單位與一級機關主管或首長(主管或首長列政務職者)。

依遊說法規定,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遊說者和被遊說者的姓名以及遊說的內容和目的,在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並且在接受遊說後的十天內將遊說案的內容通知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而不得遊說的情形而進行遊說,則可處新台幣廿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遊說內容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也可處相同罰鍰。

民政處特別提醒,因「遊說法」是新法,攸關首長和主管、政務人員以及有意遊說者的權益,請各相關人員注意新法實施,以免因不諳新法而觸法。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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