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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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會議通過市民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記者郭穗高雄報導】市府市政會議昨〈二十九〉日通過「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陳其邁市長強調,未來高雄市民可以針對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表達意見,這是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於92年12月31日公佈施行,該法第29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民政局參考內政部所訂頒的版本後,於昨日市政會議提出「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民政局長許仁圖表示,「公民投票」適用的事向有自治條例的複決、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也明文規定除外事項包括預算、租稅、投資、薪資及人事事項。

許局長指出,該條例規定「公民投票權人」須為本市市民、年滿二十歲,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擁有公民投票權;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本市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得為本市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至於公民投票提案人數及連署人數,應分別達到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約5500人)及百分之五(約55000人)以上。

若要撤回公民投票提案,須在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另外,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領銜人及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以下經費之捐贈: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另選委會應以公費在本市有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

本條例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將函送高雄市議會審議。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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