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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朝明關切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記者郭穗高雄報導】民進黨屏東縣籍立委鄭朝明針對「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關於請領者的條件限制未能反映真實狀況,特別與侯水盛委員等共同提案修正第三條規定,希望將不具經濟效益的土地不列入個人不動產計算,以進一步落實照顧老人生活之立法意旨。

鄭朝明表示,立法院於91年5月通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以因應高齡化時代來臨,但第3條關於申請福利津貼者的資格條件,僅於92年6月5日刪除原第3條第1項第3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台幣3000元,尚未折抵完竣」之限制;惟依施行後之實務經驗,仍發現有內容未盡周全之處,以致未能完全落實立法精神。

針對第3條第1項第5款「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之限制,並未區分土地及房屋類型,鄭朝明認為,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及原住民保留地等,其使用受到法令相當之限制,如亦缺乏經濟效益,將之列入個人不動產計算,顯然無法反映真實狀況。

鄭朝明強調,按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財產限制之認定標準,業已於第5條之2條文中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虧O留地不列入家庭財產計算,爰參照該條規定,亦於本條例不動產價值限制中將上列土地不列入個人所有不動產價值計算,以進一步落實照顧老人生活之立法意旨。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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