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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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體育選手待遇大小目?市議員批評短視
【記者郭穗高雄報導】目前正值全國運動會舉辦期間,凡是代表高雄市參賽的選手得獎,給予獎金的實質鼓勵是理所當然的,可是,高雄市政府卻對代表高雄市的選手,採取二分法的歧視待遇,導致「得冠軍」卻只因不是設籍在高雄市的優秀運動選手,無法獲得獎金,對此,高雄市議員陳玫娟為運動健兒發出不平之鳴,要求市府教育局一視同仁;教育局長鄭進丁允諾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陳玫娟在議會質詢指出,根據「高雄市體育獎助學金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凡是代表高雄市參加各項比賽的「優秀運動選手」都可以獲得高雄市政府頒發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二萬元的獎金。

陳玫娟說,由於國中和國小就讀,都有戶籍的限制,因此,這項不公平的規定,對國中和國小學生幾乎沒有影響,但是,對於可以跨縣市就讀,而不是設籍在高雄市的高中、大學等「外籍」選手,則已造成重大的權益傷害。

陳玫娟舉例表示,例如今年有一位就讀高雄市某一個高中的優秀選手張三,他的籍貫屬於高雄市,他代表高雄市參加今年正在雲林縣舉行的全國中學運動會(全中運),獲得跳遠金牌,他便可以得到獎金二萬元,而張三的隊友李四,也同樣因為長期的苦練,在全中運踼出一面跆拳道金牌,可是,同樣的成就和同樣的喜悅,卻只因李四籍貫屬於台南縣,而無法和張三一樣,得到二萬元的獎金。

陳玫娟認為,同樣都是為高雄市爭取榮譽的優秀運動選手,卻只因為一個「籍貫二分法」的規定,便剝奪選手的權益,如何能夠令人信服?高雄市如何能夠爭取優秀選手投效高雄市,為高雄市爭光呢?

更何況,高中生參賽是以學校的單位而不是以縣市為單位,因此,陳玫娟要求,高雄市體育獎助學金發給辦法第六條「凡本國國民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截至申請時仍在籍,合於第三條者,得申請獎助學金」的不合理規定,必須立即修改。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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