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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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察局持續秉持「毋枉毋縱、不偏不私」態度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警察局統計102年1至7月份,舉發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於新北市境內交通違規案件共計1,005件,其中以警察局(警備車、偵防車)303件最高、其次為消防局(消防車、救護車)298件,而違規的態樣又以超速、闖紅燈和違規停車三大類居多,且前兩項違規,多半是由科學儀器測速桿或闖紅燈照相等所拍攝,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在過濾違規相片的第一時間,其實已能簡易辨識出警車與救護車輛,卻仍能完全依法行政,從這些統計數字來看,即表示警察舉發交通違規,是秉持著不偏不私的公正態度來辦理,並不會因為車輛是否為公務機關所有,而有不同處理的程序,其中警察機關被舉發件數最多,更顯示警察在受交通違規舉發方面,是絕對沒有特權的。

交通大隊大隊長黃家琦表示,對於現行公務車輛違規,因為逕行舉發在第一時間,便已知為警車,或是消防、救護等公務車輛,但因沒有辦法判斷是否「當時正在執行勤務」,屬於法定可以阻卻違規的事由,所以都一律先舉發,移送管轄機關裁處,足見「依法行政」的觀念,已經深植於新北市公務員的心中。而例外情況,如收到罰單的單位,經過檢視確認,認為違規行為確屬因公務而不得已的緊急措施,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勤務表、移送書或救護紀錄等),向舉發或處罰單位提出陳述,再經嚴格審核,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13條或行政罰法第11條規定後,方得以撤銷舉發(由於違規地點分散,但經初步調查截至7月18日,新北轄內經查已獲監理單位審核撤銷免罰的件數為196件,約佔總數的2成),而這些撤銷的權限,也因受到第三公證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才能夠確保「球員不兼裁判」,如果違規不具有法定的緊急事由,卻違反交通法規的公務員,仍應依規定繳納罰鍰,並予以追究行政責任,其中以警察人員為例,非執行緊急任務而有違規遭舉發者,即由違規人自行繳納罰鍰後,並由該警察機關給予申誡一次以上的行政懲處,也會在各種集會場合,檢討與教育同仁,如無因公急迫等情狀,務必要成為民眾的模範,遵守各項交通法規。

由於警察擔負治安及交通維護、和各種樣態的緊急為民服務,甚至必要時還協助緊急救災、救護工作,一般常見如追緝歹徒車輛、疏處聚眾鬥毆,或趕赴車禍現場緊急排除、災害現場封鎖管制,以及蒐證、緊急移送人犯等。而消防局所屬的救護車或消防車,一旦接獲報案與任務指派,都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執行救災、救護工作,為使公務機關達成急迫任務需要,落實為民服務的宗旨,法律對這些行為,便明訂有例外性的免責規定,而公務人員也應確實遵守相關分際,否則,一旦濫用將導致發生事故,公務員仍應擔負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

黃家琦並表示,警察局是最大的公務機關,公務車輛數目中,警車也為數最多(經統計汽、機車達5810輛),如果只有警車違規不被告發,或是警車永遠不可能違規? 這才是民眾應該擔憂或質疑的。未來,新北市警察局也將持續秉持「毋枉毋縱、不偏不私」的態度,一視同仁看待公務車輛交通違規舉發這件事,也希望透過嚴正的執法,來達成維護交通秩序的目的。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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