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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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停車格問題 工務局積極協助法令認定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針對汐止區福德一路某巷弄左右兩側劃設停車格一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說明表示,此案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留設停車位問題,及稅捐單位要求土地所有權人補課稅款等問題有關,而建築技術規則在時代演進之下已逐年修正不適宜法令,工務局建議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法令規定提出變更使用執照,另外,工務局也將積極協助汐止區公所確認本案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之情形,徹底解決停車格位劃設問題。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176巷附近劃設之停車格,被網友爆料以神之停車格形容,工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工務局表示,本停車格為「71汐使字第2112號」建築物留設之私人停車格,為私人建築基地的法令空地,據汐止區公所表示已供公眾通行多年,並由公所劃設紅線,土地所有權人過世後,繼承人依稅捐單位要求補繳該筆土地稅款及地價稅之後,引起繼承人不滿,要求汐止公所塗銷紅線,並向本局查證法定空地停車問題,本局會勘後發文要求所有權人不得擅自塗銷停車格,否則違反建築法規定,而通知所有權人必須恢復原狀,故現況停車位為所有權人依竣工圖自行恢復。

工務局說明,該處法定空地是民國70年取得的「70汐建字第182號」建照,依據當時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依法留設停車格,但當年法令並不完備,僅規定停車位尺寸並未規範車道留設寬度,造成法定空地停車位在設計上常隨意擺放,以致實際使用上不合理的現象,一直到民國77年1月20日,建築技術規則增訂應設置車道及一定寬度,才讓法地空地停車位可以有效使用。

工務局強調,配合社會進步,政府不斷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使用不便,可以依照現行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向本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解決停車格位劃設問題。而在未變更使用之前,所有權人也應善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不得擅自塗銷停車位。

此外,工務局也將積極協助汐止區公所確認本案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之情形,徹底解決停車格位劃設問題。(自立晚報20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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