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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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減徵比例 不宜強求一致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住宅法第22條授權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房屋稅、地價稅適當減徵,係授權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本應視各縣市財政狀況,因地制宜,自行訂定適當之減徵比例,各直轄市間本就不宜強求一致。

新北市政府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以興建或購買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5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5‰,房屋稅率等同自住房屋為1.2%);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3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7‰,房屋稅稅率為1.68%)。

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及市政建設推動,而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在中央未規劃替代財源及給予補貼稅收損失的情況下,本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確已充分就政策目的、稅收影響、租稅公平性、社會觀感及實質稅負等層面詳加評估後,訂定適宜之減徵比例。本次住宅法修正沒有補貼機制,完全要由地方吸收負擔,「如果中央肯補貼,地方就有能力在地方稅給予更多的優惠減徵」。

依「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規定,社宅租金依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80%為限,稅捐並非影響的主要因素。社宅租金主要決定於市場租金行情高低,房屋稅、地價稅亦非造成租金無法壓低的原因。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 href="http://www.cctvlnf.com/">鸵鸟皮包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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