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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要求勞工喪假應比照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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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林國成、黃珊珊、陳政忠質詢組15日於總質詢表示,勞工喪假和公務人員喪假差別太大,有修訂的必要。
林國成議員指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而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小小的台灣,連喪假都有階級之分。
陳政忠議員表示,台灣民間辦理喪葬事宜可簡可繁,簡單的像馬總統,短短三天就辦完母喪。一般平民百姓,如果選擇火葬、樹葬等較新顈較環保的方式,治喪期間平均約兩個星期;若是選擇傳統的土葬,絕對要超過一個月的。
黃珊珊議員認為,治喪期間,兒子和媳婦是最忙碌的,舉凡早晚的拜飯、做七法會、夜間守靈、親友接待、洽買墓地或靈骨塔以及出殯所有的繁文縟節,尤其是將靈堂設在家中的,兒子和媳婦的負擔非常沈重。
林國成議員質疑,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當初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時的思考邏輯和依據不知道是什麼?為什麼一樣是父母往生,公務人員可以有足足三個星期的喪假可以妥善處理後事,而勞工卻只能有一個多星期的時間匆促辦理呢?又為什麼媳婦的喪假卻比兒子、女兒少呢?所有的繁文縟節不都是媳婦在忙進忙出嗎?
林國成議員表示,因為不管是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都是父母,為他們辦理身後事都一樣重要。另外,不管是父母或者子女死亡都是人生之大悲大痛,白髮人送黑髮人更是天下之痛,應給予等同父母死亡之喪假。
三位議員要求,台北市政府應向中央勞動部提出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且將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同樣比照並歸類到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予喪假十五日。(自立晚報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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