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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光人員法》建立制度 立委用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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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 倡議《驗光人員法》的立法已超過30年,本屆立院第二會期立委劉建國擔任衛環召委時,予以排定審查,並在2012年12月6日順利完成初審,僅保留5條協商條文(第12、16、43、45、56條);之後,經過2年多的不斷溝通協調,終於在16日完成政黨協商,重點包括驗光師(生)之業務範圍、驗光營業場所、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之罰緩規定;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之相關規定、罰則以及本法公布施行前從事驗光業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問題(特考和繼續經營驗光業務之落日條款)。
立委劉建國表示,這是歷史性的一刻,感謝今天參與協商的朝野立委和關心驗光人員的所有立委。
立委劉建國於完全政黨協商後親赴「我要驗光師法」活動現場,當眾向現場的五百多名學界、業界、職業工會、眼鏡公會及學生表示,《驗光人員法》已完成政黨協商,經過不斷地溝通協調,2年多來的努力終於向前邁進一大步。中山醫學大學視光學系主任曾榮凱表示:「感謝年輕熱情的劉建國委員不遺餘力推動驗光人員法案,努力堅持推動,處理一直出現的阻力,終於通過政黨協商,讓在立法院外頂著烈日的視光學子與從業人員用汗水與嘶喊換到臉上一抹微笑,讓法案有機會本會期通過,落實照護國人視力健康!」
高雄市鐘錶眼鏡公會陳琮浩理事長亦表示:「非常感謝劉立委的折衝幫忙,把延宕三十年的法䅁能在今天寫下歷史性的一頁,在此謹表達謝意!也預祝劉立委下㧂選擧高票當選。」
劉建國指出,2012年12月6日完成委員會審查之後,大專院校視光學系(學界)表示要和眼鏡商業同業公會(業界)以及其他團體私下進行溝通協商,等意見整合好了再安排朝野協商,但是過了一年多,各方對保留條文內容仍有相當大歧見,並沒有達成具體共識;因此,在去(2014)年的4月14日、5月5日、7月25日、8月4日、以及今年1月13日、3月30日,劉建國也6次分別邀請衛福部醫事司、學界和業界等團體來進行協調,但也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而在今年1月13日那次會議,為保障現有眼鏡從業人員生計,比照記帳士法,特別在本法草案中增列第56之1條,即「本法施行前已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這項建議增列條文,當天獲得在場衛福部、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職業工會代表以及視光學系老師代表們的同意,並授權由衛福部醫事司文字修正後,再由劉建國召開政黨協商,這是那天協調的結果。
今年3月30日學界、學會、職業工會以及眼鏡公會代表等人再次拜會劉建國,表達希望再次協商,而為了配合鐘錶眼鏡公會的出國時間,因此,在4月9日劉建國又邀集包括衛福部、業界、醫界及學界等團體代表在立法院召開「保留條文溝通協商會」,會中達成共識,後來鐘錶眼鏡公會及眼科醫學會又來文希望針對一些條文進行修正,所以,今(16)日的政黨協商,即針對上述保留協商條文及各界意見進行討論。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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