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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罷免投票專車 鄉親不要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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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明天7月26日(六)就是各地區罷免投票的日子,國民黨團陳玉珍副書記長召開記者會再次舉發花蓮及雲林罷團及相關人士涉嫌違反《選罷法》以免費專車,接送北部地區特定年齡、具有投票權民眾免費返鄉投票。國民黨團奉勸具有投票權的鄉親,不要以身試法。國民黨團已報案,並遞案要求檢察官進行刑事搜證、保全證據。國民黨團要看法務部針對本黨團具名檢舉的公然賄選投票專車案,檢調到底辦不辦?
陳玉珍副書記長表示,有人以企業善心人士捐款名義贊助花蓮觀光列車,在今天下班時間(下午六點)搭載花蓮民眾回家投票。上車地點遍及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另外一件更明目張膽,罷免雲林丁學忠委員的罷團,直接以罷免投票專車名義,今天下班及明日上午提供各一班免費專車,並限定報名者必須在20-35歲之間,且須在雲林第一選區設籍滿四個月者,才能報名搭車,明顯違反《選罷法》。
陳玉珍強調,上列二件罷免投票專車案,已向相關警察機關報案,並針對此違法事件,同時向台北地檢署遞出刑事保全證據案。台北市警察局為受理機關,希望台北市警察局不要吃案。同時已向台北地檢署遞案,並要求檢察官應針對本黨團檢舉相關案件,今明二天在各上車地點進行刑事搜證、保全證據。
陳玉珍指出,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無償提供交通工具返鄉投票,已構成以「利益誘因」意圖影響投票行為之行賄行為。
陳玉珍更指出,搭車人如為花蓮、雲林地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且明知該交通接送係為影響投票結果,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明顯已逾越合法動員之界線。
陳玉珍說,金門過去曾經有議員候選人提供金門鄉親免費搭機返鄉投票,下飛機後全部人立即被帶往金門縣調查站調查。如果今天這二件案例不涉及賄選,以後任何候選人都可以提供免費交通工具載投票人返鄉投票,公然賄選。此次罷團在宣傳單上寫歡迎各政治立場的人搭乘是欲蓋彌彰。今天,如果返鄉專車可以,以後金門候選人都可以提供返鄉專機讓選民投票。陳玉珍最後特別提醒,奉勸鄉親要了解法治觀念的重要性,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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