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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案效應 重大工程涉案者不得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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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委員許添財4日在立法院民進黨團記者室舉行記者會。許添財指出,他擬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規定「經法院判決定讞者,如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或重大採購計畫,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俾利於嚇阻重大公共工程集體性貪污犯罪。
許添財說,有鑑於國內公共工程弊案層出不窮,不僅打擊政府形象,亦嚴重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性,儘管依貪污治罪條例以高法律標準對行賄與索賄者犯罪施以嚴刑峻罰,唯少數不肖公務員與廠商依然選擇鋌而走險。探究原因,此類重大公共工程弊案屬系統性、結構性犯案,能確實掌握犯罪證據已屬不易,一旦經法院判決確立後,往往執行刑期達一定標準即可申請假釋或外役監,從犯罪經濟學角度分析,此類犯罪之個人認為其重大公共工程犯罪效益大於犯罪受懲成本。
許添財強調,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TI)主席Mr. Elgen曾指出:「當人們把賄賂金額大小看的比金錢使用價值更高,其結果導致降低工程品質與公共建設管理低劣化,腐敗會造成大量金錢浪費,使國家破產,並因建設品質不佳造成人命傷亡。」鑒於公共工程貪污牽涉範圍廣大,唯有施以嚴刑峻罰,並且不容有任何僥倖苟且空間,亦即不容有一般人所譏之「有錢人關假的,沒錢人關真的」,才能真正嚇阻有心人士鑽取漏洞、營私牟利。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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