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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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判決違憲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有法官認為違反言論自由、職業自由、平等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判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台北市一家醫美診所黃姓醫師於民國104年10月間在臉書粉專貼文提及提及相關療程、療效。台北市衛生局認為黃姓醫師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裁罰新台幣5萬元。黃姓醫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

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84條規定侵害醫師依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規定限制特定機構始能為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憲法第15條保障的職業自由,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裁定停止審判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新制去年施行後,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函詢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衛生福利部意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限制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解釋前提下,尚屬合理:但若作為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依據,缺乏正當性。仍應保障醫師醫療廣告的自由。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張,限制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沒有相關的規範,是制度上疏漏,應督促立法機關儘速補正,以維護醫師及民眾的權利、公共利益。

衛福部則強調,醫療業務的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宣傳醫療業務的廣告不能以一般商業行為來看。

衛福部認為,醫療廣告非關真理發見及信仰表達,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保障等量齊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限制管理,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3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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