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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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立法 道路設施若妨礙通行罰15萬
【記者郭穗台北報導】行政院會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15萬元。

行政院會7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放寬交通違規記點等措施,與此同時,也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期盼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上述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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