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5-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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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分立與制衡 ─陳茂雄

國務機要費是目前政壇上最熱門的話題,藍營的註解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使憲法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但不代表保障從犯不被追訴。綠營則表示,憲法所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是保障其個人,而是保障其職位,其職位當然包括總統直接掌握的事務。

綠營最後決定提大法官會議釋憲,藍營批評這是展現「王權」,在這節骨眼上不應該提大法官會議解釋。持這種說法實在太過於缺乏法律素養,任何事情無論對錯,主張訴之司法是完全正確的,阻礙他人訴之司法才是獨裁的行為。司法單位擁有法律的解釋權,但對各級法院的司法解釋出現疑義時,當然提請最高司法單位解釋。

除了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依附在立法單位外,一般民主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權是分立的,任何單位侵犯其他單位的權力就是獨裁行為,步入正常化的民主國家都會有制衡機制,以防發生獨裁行為。未進入民主體制的國家其獨裁者往往是國王,他獨攬行政、立法、司法等權於一身,進入民主體制之後,司法與立法乃獨立於行政單位之外(內閣制國家行政與立法並沒有分立),可是民主體制還不成熟的國家因其行政首長掌握軍隊與特務,所以會侵犯立法權與司法權,因而變成獨裁者,蔣家執政時代就是明顯的例子,他們塑造出完全聽命於蔣家的萬年國會,並以警總閹割司法權,所以蔣家執政時代的總統就等於皇帝,因為當時沒有真正分立的立法單位與司法單位。

正常民主體制的基本條件是立法單位與司法單位獨立於行政單位之外,立法單位執掌立法權,制訂政策,行政單位則依立法單位所訂定的法律與政策施政,國家大事的主導權在於立法單位,所以很容易發生立法單位侵犯行政權,形成國會獨裁,臺灣目前就出現這種現象,國會無限擴權,侵犯行政權,甚至於司法權與監察權,所以會形成立法單位獨裁,主要的原因是臺灣缺乏制衡機制。

美國就沒有這種問題,美國參、衆兩院通過的法案,若是總統覺得窒礙難行,得提出否決,除非參議院與眾議院每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支持維持原議,總統才要接受,不過這個或然率太低。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立法單位可以無限擴權,所以需要有「否決權」的制衡機制才可能出現真正的行政與立法分立。

因為出現過太多行政單位獨裁的現象,所以一般人都可以體會行政單位獨裁的弊端,其他單位獨裁的問題就少有人關心。

臺灣的情況特殊,因為立法院無限擴權,已使部分民眾漸漸體會到立法單位獨裁的問題,可是很少人想到司法單位也有擴權的問題。行政單位與立法單位都出現過擴權的紀錄,這是人性,人不是聖人,只要沒有制衡機制就會擴權,司法人員當然也不例外,司法單位掌握審判權,只要沒有制衡機制,司法人員難免也一樣會擴權,尤其是侵犯行政權。

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是有制衡司法單位擴權的機制,那就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與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追訴」,一般人將這一個條文解釋為維護總統的尊嚴,事實上是一種制衡的功能,避免政客利用司法人員奪權。

有人或許會擔心總統可以抗拒司法權,是否會變成獨裁總統,事實上不會,總統可以抗拒司法權,但不能對抗監察權,所以監察權就是對總統權力的制衡。「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說的「解職」就是透過監察權的彈劾所發生的。很顯然的,權力分立的民主體制必須要有健全的制衡機制才能成為正常的民主國家。【作者陳茂雄為中山大學教授、臺教會會員】20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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