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3-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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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事件判決蓋離譜 ─ 許文彬

去年十二月八日晚上,高雄市市長、議員選舉投票前夕,在市長候選人「登記第一號」黃俊英競選總部舉辦的大型造勢晚會活動過程中,「黃俊英雲林縣後援會」執行長蘇某為動員群眾,請楊某找古鋅銘、蔡能祥協助,由古、蔡二人發放「走路工」給參加的民眾每人五百元,被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賄選」罪嫌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卻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宣判無罪,引起各方議論。

高雄地院合議庭於審理過程,曾經當庭勘驗了檢舉人所提供的蒐證錄影光碟,顯示:當時在一輛遊覽車內有人以台語說:「兩個都投『一號』就對了嘛」,古鋅銘表示:「嗯、嗯」。合議庭指稱:古鋅銘「語意尚非明確」,不足以直接證明期約賄選;且收錢者參與造勢活動,搖旗吶喊,並不輕鬆,受領五百元應屬「工資」性質;因而認定這兩名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賄選罪」。

這樣的判決理由,顯然背離廣大人民的法律感情,也就是違反了經驗法則。什麼是「經驗法則」呢?根據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所示,「所謂經驗法則,是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簡單地說,其實就是「常識」而已。

本件情形,在該遊覽車上既有人明確地向在場民眾公然宣稱:「兩個都投一號」(按,「兩個」是指「一號市長候選人」及「一號市議員候選人」,皆屬藍營),就已經表明了其所要求支持的特定投票對象。而古鋅銘當場立即回應:「嗯、嗯」,當然就是意指認可前述「兩個都投一號」的說法。如此語意已甚明確,合議庭竟還硬拗謂「尚非明確」,這跟吾人日常生活經驗的體認顯然不合。

至於收受金錢者乃不特定之民眾,其參加候選人造勢活動本是不請自來,所以跟發放金錢者之間根本不存在有何「受僱關係」,豈有「工資」之可言?假設是「黃俊英雲林縣後援會」發給古鋅銘、蔡能祥各五百元,或許稱為「工資」尚勉強說得過去,因為此二人受僱「協助動員」,其工作才是真的不比「搖旗吶喊」輕鬆,僱用者發給現金,且只限於特定的這兩個人,則「工資」之說,尚屬合乎情理。而今高雄地院合議庭竟認定古、蔡二人發給民眾的五百元是「工資」、而非「賄款」,實與社會上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體認差距太遠了。

經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依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從而,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所作出的前述「無罪」判決,很明顯的是ㄧ個「違背法令的判決」。

據媒體報導,審理本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審判長法官何秀燕、受命法官吳金芳、陪席法官顏銀秋,於評議時出現不同意見,只好進行表決,結果「二比一」作出無罪的結論。按合理的推測,極有可能是如先前高雄地院就黃俊英所提「陳菊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的評議情形︱「受命法官」敵不過「審判長法官」的硬拗。因此,人們期盼該法院也能公佈合議庭成員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讓社會輿論公評其法律見解,以彰顯司法的公信力。【本文作者為律師、法務部顧問,曾任中央選委會巡迴監察員】 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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